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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的故事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5日
  2017年9月份,崔家沟监狱服刑人员高某收到了法院的减刑裁定书,心情无比激动。高某自2016年入监以来,在监狱干警的教育帮助下,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成绩和效果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被依法裁定减刑三个月。但在仔细阅读减刑裁定书后,高某对裁定中认定其“狱内消费较高,未缴纳罚金,依法应从严掌控减刑幅度”这句结论产生了疑问。
   

  

  “上次家人探监时,不是说罚金已经全部交了吗?”高某不放心,再次与家人联系,确认家属于2017年6月份向原判法院缴纳了全部罚金。罚金已全部缴纳,裁定书为何认定未缴纳,高某有些想不通。
  正当高某郁闷之时,他见到了正在狱内检察的崔家沟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他将自己的疑问向检察官进行了反映。此时,崔家沟人民检察院也收到了减刑裁定书副本,正在进行审查。在收到高某反映的情况后,驻监检察人员非常重视,联合监狱相关人员到原判法院调取了高某缴纳罚金的凭证。经核实,高某的家人确实在6月份向原判法院缴纳了全部两万元罚金,但在提请减刑时并未将相关票据提交给监狱、检察机关和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以高某“在狱内消费较高,未缴纳罚金,依法应从严掌控减刑幅度”为依据,缩减了其一个月的减刑幅度。
   

 

  崔家沟人民检察院经过研究认为,因新证据的出现导致原减刑裁定所依据的证据发生了变化,高某“未缴纳罚金,依法应从严掌控减刑幅度”的表述与现在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而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市检察院接到报告后,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同意崔家沟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建议重新审理。

  2017年9月25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意见,撤销了之前对高某减刑3个月的裁定,依法对其减去余刑,高某在收到新的减刑裁定书当天被依法释放。他非常感谢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建议法院纠正其减刑裁定,表示新生后一定要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养活自己、孝敬父母,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供稿:崔家沟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柏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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