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公开听证化解行政争议 虚构年龄得以更正
“感谢检察院的监督,帮助我更正了结婚证的错误信息。”申请监督人谈某向永寿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深深地表示感谢。
2008年,张某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编造身份证年龄信息与谈某办理结婚登记。结婚16年来,因结婚证上男方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给其子女上学和购房带来诸多不便。因夫妻双方家庭矛盾,女方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审查中发现男方身份证号码信息与结婚证年龄不符,要求谈某在民政部门核实,并告知谈某如选择诉讼离婚,则需要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谈某遂前往民政部门要求离婚,并要求民政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表示无法开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也无法办理离婚,要求谈某前往派出所开具结婚证上的谈某与身份证上的谈某为同一人的证明。2024年7月1日,谈某向永寿县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收到申请监督书后,永寿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张某身份信息进行仔细核实。经调查发现,2008年张某刚满20岁,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2岁,擅自将身份证个人信息1988年出生粘贴涂改为1986,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未认真核对,便向两人颁发了结婚证。
民生无小事。本着“有错必纠”原则,永寿县检察院妥善解决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和不受理申请监督人离婚纠纷问题,7月9日,该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员监督员参与听证,邀请县民政部门和县法院相关人员出席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纠正婚姻登记中的错误信息问题。同时要求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意愿,配合县法院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7月11日,申请人谈某与张某在县法院调解下,解除了婚姻关系。至此,一场因虚构年龄领取结婚证行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