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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知多少?(二)

发布时间: 2022-05-30
  行政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
  三、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实践中摸索、创造出来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检察建议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纠正审判人员、执行活动违法检察建议,主要用于监督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二是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三是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即针对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改正、改进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四、行政诉讼监督报告
  行政诉讼监督报告是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的一种新型监督方式。
  其第1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对行政诉讼监督情况进行年度或者专题分析,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通报,向党委、人大报告。通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某方面问题的特点和趋势;(三)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意见和建议;(四)认为需要通报、报告的其他情形。”
  五、专项监督活动
  专项监督活动,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予以重点整治的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专项监督活动新增为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方式之一,第1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六、其他监督方式
  除上述几种常见的监督方式外《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还规定了移送违纪违法犯罪线索、跟进监督等监督方式。
检察官提醒:在办理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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