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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检察创新机制,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

发布时间: 2020-04-28

   目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已成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不断促进财产刑执行监督,永寿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职能对2016年至2020年涉财产刑案件进行了检察,发现涉财部分违规问题,现已提出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并得到采纳。 

  为了正确履行人民检察院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涉财执行部分存在的问题,永寿检察迅速行动,梳理总结以往法律监督存在瓶颈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财产刑执行难监督问题,与县法院会商形成《关于协商制定刑事判决涉财产刑执行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以实际行动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确保财产刑执行工作有实质性进展,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一、明确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监督的原则。《机制》明确了法检两院应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民事优先”等基本原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立场,使监督制约财产刑执行工作依法、规范、有效进行。 

  二、细化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监督的方式。《机制》共十条,明确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有将财产隐匿、转移、变卖等可能造成无财产执行的行为,可建议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对强制变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进行监督,积极参与价格评估、委托拍卖活动,必要时应派员参加,在财产刑执行后,重点对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财产刑罪犯进行调查,了解未执行的原因,建立相应监督档案台账,动态掌握其家庭经济情况以及羁押期间在监管场所内个人账户的开支情况,一旦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及时建议并督促法院予以执行;检察机关如发现存在执法不规范等问题的,可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发现应当执行而未执行、财物不及时上缴国库等违法行为可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发现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三、建立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辅助机制。针对财产刑监督信息不畅等问题,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财产刑执行情况随案移送报备制度,法院在刑事裁决生效后,及时填写《财产刑执行案件移送表》,对罪犯执行财产刑情况及原因进行登记说明,并在送达刑事执行通知书时,将财产刑执行案件移送表送达检察机关执检部门,执检部门与监狱检察部门实行“双向流转反馈”,实现“无缝对接”。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刑事执行公平正义,维护被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执行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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