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入选。近年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办案中加强与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协同共治,共同打击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引导企业和个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程度减少污染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为发生,为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陕西省定边县王某某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刑事公诉 黄河流域环境污染 跨省倾倒废水 多部门协作 综合履职
【要旨】
针对跨省倾倒工业废水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机制,深化与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内蒙古某能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环保公司)因设备检修,处理能力不足,委托被告人王某某处理污水(天然气井返排液处理过的中水),并以市场均价支付每吨80元的处置费用。2024年3月12日至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罐车先后从能源环保公司厂区拉出11车中水,擅自将10车中水(共计398.53吨)倾倒至定边县盐场堡镇水滩子村一养殖场后院挖好的土坑内。被告人王某某又准备倾倒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共计40.49吨污水。
经检测,提取的水体中重金属铅、镉、银、锰四项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标准,且镉超过标准3倍。提取的现场土壤中锌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检察履职情况】
2024年5月20日,定边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定边县检察院)同步介入,引导取证,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同时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商请定边县水利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等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专业人员经评估认为,案涉地点靠近定边盐湖等生态功能区及城市污水处理厂,且时间临近雨季,案涉地块污水如未及时处理,将在更大范围内引发水质、土质恶化。据此,定边县检察院建议立即对水体和土壤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检测显示现场水体和土壤中重金属超标,能源环保公司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抽取污水,挖掘被污染土壤并做无害化处置。经检测,恢复地貌后的土壤质量满足植被生长及生态恢复需求。
2024年6月14日,定边县检察院对王某某批准逮捕,并于9月13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6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对于跨省倾倒天然气井返排液污水,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惩处追究刑事责任。办案中加强与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