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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其治理对策

发布时间: 2018-06-27

  互联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我国自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网络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并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现代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据《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截至2017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以10-39岁群体为主,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30.0%。《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进一步显示,91.9%的未成年人有使用互联网的经历,远高于我国网民的总体触网率。同时,超九成未成年人都在上网时遇到过不良信息的侵扰,青少年网络犯罪日趋严重。因此,建立一个干净、清朗的网络环境就显得十分迫切。习近平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要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相关条文被学者称之为“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和“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 即将计算机视为唯一的犯罪工具,利用其他工具则不能实施此类犯罪从而构成计算机犯罪,以及以计算机为工具实施的传统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统计方法上,通常青少年犯罪是指1425 岁的人的犯罪。据此,本文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我国年满14周岁不满26周岁的青少年,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故意实施危害网络及其信息安全与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1、案发数量多,犯罪地域覆盖面广

  网络犯罪是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犯罪,对青少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其中有70%的少年犯因受网络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杀人、放火等几类严重犯罪。网络的自由度和开放度,使利用网络犯罪空间跨度大、社会危害性高、传播力强、犯罪地域覆盖面广。

  2、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中,利用网络进行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占绝大多数。一是因为青少年往往热衷于网络游戏、网络购物或网络主播等具有消费性质的活动。网络的开放性、便捷性、隐蔽性,使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特别是实施财产型犯罪成了首选。二是因为金融业本身就是犯罪率较高的行业,网络的应用更是为金融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

  3、犯罪手段多样化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要手段,一是信息攻击。即破坏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如利用制作的病毒侵入计算机系统,消除、破坏甚至窃取重要信息,以此为手段获利。如盗用他人商业秘密、获取他人隐私并敲诈勒索、传播电脑病毒向使用者勒索赎金等。二是传播、滥用不良信息。如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发布虚假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等。三是发布反动言论。一些青少年受蛊惑参与发布反动言论,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4、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增多

  由于青少年在体力、智力、和经验等方面的特点,形成团伙使得犯罪目的更容易实现。一些犯罪团伙便采用在网上招募成员的方式,建立网络化犯罪组织,首选目标就是青少年。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

  1、犯罪行为的智能性

  青少年群体普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且正在智力迅猛发展阶段,好奇心、求知欲、创造力等都处在较高水平,触网时间早,大多娴熟掌握一些网络技能,犯罪行为具有智能性。

  2、犯罪手法的隐蔽性

  网络的虚拟性使网络犯罪手法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一是表现为犯罪的地点、时间不确定。网络的开放性使其可以超越地理和时间限制。二是表现为犯罪主体的不确定。网络的虚拟性使犯罪主体可以不同面貌出现在不同的网络环境中。三是表现为犯罪手段的不确定。拥有较高的计算机知识水平,使其犯罪手段势必纷繁多样,变化多端且难以捉摸。

  3、犯罪动机的复杂性

  青少年处在成长阶段,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不稳定性。对网络上形形色色的信息缺乏正确合理的判断力,可能受各种因素左右。他们的犯罪动机大多数是因为迫于经济压力、寻求紧张刺激感、挑战自己的技术能力、为了满足好奇心或博得关注等等。其动机表现出很强的随意性和突发性。

  4、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一方面,网络犯罪低成本低风险,作案成功率高,往往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另一方面,网络犯罪对青少年自身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损害,无前科的会存在好奇心冒险尝试,有前科的难以抑制再犯罪的冲动。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网络犯罪对他们造成的影响才是最为致命的,也是对社会威胁最大的。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内因

  青少年时期是生理和心理都明显成长的阶段,也是自我控制力较为薄弱的阶段。其学习和接受新事物的速度快,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从而容易沉迷网络,情绪管理能力低下,往往会由于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其一,基于实现自我的需要。一部分青少年实行网络犯罪就是为了引起他人的注意,让他人感受到自己的价值,从而获得存在感和满足感。其二,叛逆心理的影响。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各种压力之下,很容易出现极端或偏激,通过网络摆脱束缚就成了他们的选择。其三,法治观念的淡薄。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失去了现实生活中价值观念的束缚,自我约束能力减弱,加之其本来就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缺乏认知,法治意识淡薄,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外因

  1、政治因素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带着强烈的政治目的性对中国进行文化渗透。他们制作和散布网络谣言,搅乱人心,制造混乱,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或者培植网络“意见领袖”,操控网络舆论,引领网民思想,干扰和冲击我国主流舆论;或者大肆的传播自身的政治观念和社会价值观念,从而使人们的思想受到波动和影响。而青少年思想活跃,易于接受新事物,往往成为被渗透的主要对象,极易走上网络犯罪的道路。

  2、法治因素

  从立法的层面上看,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还停留在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经营秩序的初级层面,《刑法》第 285286 287 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初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这三种计算机犯罪类型的相关罪名,但从当前网络犯罪高发的实际情况来看,与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实际需要还有距离。从司法层面上看,现有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装备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给网络犯罪案件的发现、侦破和处理造成了障碍。从网络监管的机制层面上看,过于依赖政府对网络的管控,对网民偏重管理却弱化维权,而被弱化维护的网络信息、财产和隐私等正是犯罪的高发领域,忽视了社会自发的对网络的监管力度。。

  3、经济因素

  一方面,打击网络犯罪需要较大的经费投入,例如聘请高技术人员及时发现或阻止网络犯罪;购买高科技设备协助办案。我国在此方面投入经费较少,自然难以遏制网络犯罪。另一方面,根据亚当•斯密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观点,犯罪人是具有理性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网络的虚拟性、便捷性、不受时空约束性等特点使得犯罪成本低且不易被察觉,并且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犯罪往往利益可观。

  4、社会因素

  一是家庭原因。人在价值观和个性气质形成的最主要阶段是在家庭度过的,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的父母的言谈举止、为人处事、社会地位、教育方式等都会对青少年产生深远影响。有些家庭要么极度溺爱,要么疏于管教,要么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网络就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发泄情绪或精神寄托的窗口。二是学校原因。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学校多注重知识方面的教育而缺乏对他们思想道德、法治思想等教育。使得青少年对网络色情等不健康文化毒害的防范能力十分薄弱。三是网吧的经营管理不规范。网吧的管理人员缺乏责任感,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罔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发生在网吧的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不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有的经营盗版网络游戏,有的违规提供吃住服务,有的甚至帮助其逃避家长和学校的检查,在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的同时,也向违法犯罪行为敞开了大门。

  5、文化因素

  “黄、赌、毒、黑客”文化的急剧发展使得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影响。消极的网络文化使青少年的价值观发生偏离,大肆传播“金钱崇拜、恶意欺骗、个人主义”等消极思想,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他们犯罪意念,促使青少年网络犯罪急剧蔓延。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治理措施

  (一)加强网络管理法治建设

  目前,我国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治建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首先是完善相关立法。针对在网络不良信息、网络不良交往方式和网络违法行为等方面缺乏有效措施的现状,可以在刑法中增加网络犯罪的罪名数。针对刑法在对网络犯罪的处罚手段上只规定了拘役和有期徒刑现状,可以在处以自由刑的同时,可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使我国网络犯罪立法向层次化、体系化发展。“两高”的司法解释也应当根据情势的发展适时跟进。

  其次,应加强对付网络犯罪的司法人员的队伍建设。首先是加强司法人员的网络专业技术训练。当前我国司法队伍的素质和装备还远远不能满足有效打击和控制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国家应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装备这支队伍,以保护网络秩序的安宁。

  (二)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保护

  首先要净化网络环境。可以从技术层面着手,对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加以限制和控制。例如,过滤不良信息,进行信息检疫和网上消毒,自动识别反动、黄色、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利用网络监控技术进行网上监控,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加强对游戏软件开发的审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良信息的制作和传播,积极构建绿色网络环境,减少青少年学生与网络不良信息的接触面。其次要加强对网吧的管理。一是建立严格的申办审批制度,符合政府各项要求才能获准经营网吧,还要设法提高网吧经营者的自身素质与社会责任感。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对正在经营的网吧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第三,发动社会力量,建立公益性绿色网吧,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学习和休闲娱乐的空间。

  (三)构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防范体系

  一是家庭方面。父母应给予孩子适度的关爱并及时与孩子沟通,以有利于亲子间感情的信任、依赖、理解,也可以随时掌握孩子思想动向,从而有助于对孩子形成有利的引导。在成长方面以更高的关注,不但包括知识层面,还要均衡孩子的全面素质培育,让二者平衡发展,促使青少年形成健全人格。

  二是学校方面。学校主要履行教育职能,因此首先要培养学生健康的兴趣爱好和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这能使青少年在面对网络上的不良信息时有鉴别力并能够自觉加以抵制,并且可以有效减少其对网络的依赖性。其次,应教给学生必要的上网常识,如不向网友透露自己的电话、家庭住址,不单独和网友见面,不任意发送自己的信息等,使青少年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懂得保护自己。

  三是社区方面。社区是青少年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帮助青少年培养积极规范的网络道德,科学的上网方法。社区还可以适当发动群众,对青少年上网行为进行家庭间的互相监督。有经济条件的,可以在社区建立绿色网吧,为青少年营造便利且安全的网络环境。

  (四)加强国际合作

  网络犯罪无国界,因此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青少年网络跨国犯罪比重日益上升,事实证明,各国都受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困扰。国际间的合作更有必要提上日程。目前,我国已与美国、英国、德国等近30个国家警方建立了双边警务合作关系;依托国际刑警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在亚太地区建立了每年会晤的协作机制。要对青少年跨国网络犯罪实施有效打击,建立国际间合作防范机制还任重而道远。

  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信息时代的产物,青少年网络犯罪又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网络环境与青少年成长关系密切,它一方面开拓了青少年的眼界,另一方面其不良信息又滋生着犯罪。我们必须直面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不轻视、不逃避。从青少年自身到其外部环境,从政治、经济、文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国内到国外,全方位采取有效措施,为青少年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预防、遏制青少年网络犯罪,进而有助于我国网络文明建设获取新成果。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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