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侦查监督中纠错机制不够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但在现实中,公安机关往往在接到立案通知后消极应付,即便是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先行立案,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后又会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有撤销案件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针对立案后有撤销的案件,检察机关能否再以立案监督程序进行处理,法律并未对此规定相关措施。
2、侦查监督具有滞后性。检察机关无论是通过审查批捕还是通过审查起诉来监督侦查活动,那都是事后监督,因此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第一,侦查监督部门在批准逮捕过程中的侦查监督主要表现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在实际中,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很难在案卷材料中审查发现出来。即使犯罪嫌疑人向驻所检察等有关部门反映、控告、申诉,但也会因为时间久远,证据无法收集也使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无法实施。第二,在对法院庭审过程中的刑事诉讼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监督的力度也远远不够,使法院的审判行为在很大范围内失去制约,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也只能表现在庭审宣判后的抗诉形式。
3、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检察官作为是专业化要求最高的公共职务之一,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水平高低,决定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水平高低。实践中,干警素质的差别,导致了侦查监督的效果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侦查监督的对象涉及到的侦查部门机关、审判机关的公职人员,某些检察人员因为怕得罪人,存在老好人思想,导致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重视配合轻视制约,重视办案轻视监督,从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第二,没有给予检察官提高素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司法改革后实行员额检察官制度,只有进入员额的检察官才能办理案件,各院入额比例受限,年轻干警进入员额序列时限长,甚至看不到希望,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干警工作积极性,思想产生波动情绪,多地出现了检察干警辞职的现象。加之受办案责任终身制影响,年轻干警实践的机会少,不能很快提高办案水平,对于年轻干警能力的培养出现了局限。
4、纠错机制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细则中对侦查监督部门的追捕漏犯做了一些规定,但对追捕遗漏人犯的程序范围等没有明确界定,未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实体处置权,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侦查机关只立案而不组织力量进行侦破的,检察机关对此无法可依,如何进行监督没有做规定,致使监督工作无法顺利完全按照设想进行开展。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信息来源不畅。侦查活动监督作为侦查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实践中得不到充分的行使,其原因之一就是信息来源不畅。侦查监督部门大部分的侦查活动监督的线索都是通过提前介入、审查卷宗和讯问嫌疑人发现的。但是因侦查监督部门干警有限,不可能也不必要每个案件都提前介入,所以对于一些所谓的小安静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就缺少可靠的信息来源,仅通过审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不能全部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问题。
2、侦查监督部门引导、监督侦查权力未明确。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取证,提出合理建议,为加快完成案件批捕、起诉等任务而提前把握证据,而不是对公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提前介入”对于侦查活动监督无法程序保障,监督也实效。
3、警力配备不足。警力配备不足是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由于警力配备不足,只能应对审查批捕案件的消化处理工作,对于一些案件的适时介入侦查,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开展的不够,导致一些案件错过了侦查的有利时机,不利于打击犯罪。
三、侦查监督工作创新与发展
1、坚持把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相结合,努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持之以恒地加强党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意识教育,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凝聚正能量,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真抓实干等氛围,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
2、加强检察干警的实践能力,提高办案水平。不断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通过实践锻炼考验检察干警的业务能力。疑难、重大案件放手让年轻干警独立去办,不断发掘年轻干警强劲的潜力。加快年轻干警的入额培养,进一步扩大入额比例,让年轻干警看到进入员额序列希望,在思想上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投入到检察工作。
3、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重视对检察官的培养,并给予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通过请进来或走出去的方式,让检察干警多学经验,多掌握技能,并根据每个检察官的特点,安排好适应的岗位,让干警发挥特长,更好地服务于检察事业。
4、加强监督力度,探索出台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使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真正的贯穿在刑事诉讼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
5、深化“智慧检务”建设,跟上时代的步伐。在现代化建设中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大胆创新信息系统建设,大胆应用现代智能科技,及时更新检察业务系统。除此之外,更要注重工作人员的培训,使每一个在职司法干警都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大胆接受新的智能科技,并运用到检察工作中。
6、提高参与公诉干警对大数据的认识。加大侦监干警对智能方面与大数据方面的认识,能有效的减轻干警的压力,提高办案效率,方便法律监督,更能使每一个案件及时办理完毕,缩减办案周期。
7、成立专案组,专案专办。每一个地区都有与该地区相适应的犯罪,每一类案件也有相适应的犯罪人,犯罪是有规律的,根据每个地区的犯罪规律,成立相应的专案组,专案专办,积攒办案经验,研究、创新办案方法,以此增大办案的效率,减少错案的发生。尤其是针对一系列的大案、难案,实行专案专办,能有效的形成威慑力,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本增加,减少此类案件的发案率,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组织专案审查时,必须在办案力量的配备、领导的重视程度、时间与精力的投入和后勤保障上,都要保持一定的优势,为案件的快速办理奠定基础。
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关系到法律的实践与进步,是我国司法建设的重要步骤,每一个承担侦查监督工作任务的检察干警,都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认真负责每一个案件,落实每一个案件的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制,除此之外,还要继续足够重视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努力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进步,在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深究,让违法犯罪者无处可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