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9-38822321 检察服务中心:029-12309
当前位置: 首页 > 兴检动态

贪吃野味好打猎 身陷囹圄方知错

发布时间: 2025-06-26
 

 

 

 

       “打了几只斑鸠,司法机关要追究我刑事责任,唉,真没想到啊!”大唐喃喃地说。

       年近四十的大唐(化名)家住汉中,因为喜欢吃野味而迷上了打猎,从而结识了35岁的小强(化名)和19岁的小朋(化名),三人平时在网上交流聊天,聊得投机,便相约一起实施打猎行动。一天,大唐约了小强和小朋来到渭河北河堤路,由小强驾车,三人各自携带狩猎工具,在路边的树丛和野草中搜寻斑鸠、野兔。慢慢地行至兴平丰仪段,不料遇上沿路巡查的民警。“猎人”正在寻找猎物,却成为了警方的猎物。民警当即将他们的作案工具扣下,并把三人带到了派出所进行盘查。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三人有多次猎杀野生动物的经历。从讯问中掌握的事实来看,大唐等人先后用强光手电筒、弹弓等工具猎获麂子、野兔、斑鸠等野生动物,并将猎物加工成食物,满足了自己的口腹之欲。大唐有狩猎经验,小强和小朋听他聊天,跟他交流,先后购买了热成像夜视仪、滑膛弹弓、复合弓、强光手电等工具,用来打猎。原以为这些小打小闹只是个人爱好,没见有人来管,就越走越深,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违法犯罪的歧途。别以为斑鸠、野兔这样的小动物不引人注意,就能随意捕杀,殊不知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得为满足个人喜好而捕猎“三有”保护动物,因此,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非法狩猎罪,最终落入法网。

 

法律规定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国家规定的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关中地区有不少“三有”保护动物,比如常见的刺猬、黄鼠狼、野猪、野兔、野鸡、野鸭以及鹭鸟、斑鸠等。


       守法的前提是懂法,守法才不会犯法。不要看身边的人在打弹弓没人管,也就以为这些行为就是合法的。本案中,强光手电、滑膛弹弓、热成像仪之类的工具如果不是用于非法狩猎,肯定不会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可一旦将之用于猎杀那些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那就触犯了法律,甚至还要负刑事责任。千万不要像本案中的大唐那样,为贪一时的口腹之欲而受牢狱之灾。

供稿人/吴卫江

编辑/王海艳

审核/朱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