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手机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随着网络实名制要求的落实,办理银行卡、注册网络账号等都需要绑定实名制手机卡。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上重要的一环。
今年3月份的时候,一份涉及十人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卷材料被公安机关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虽然已经移送了六本证据和案件材料,但这对于准确的认定犯罪事实与犯罪情节仍旧不够,因此,我们又做出了补充侦查决定,在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下,得到了更加扎实全面的银行卡流水、开户信息、可以相互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这些都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确定罪与非罪。
通过对证据材料的不断整理、归纳、分析和对各个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我们最终确定,该十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决定对其移送起诉。
在对这十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在强调,自己并不知道出租、出售银行卡会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因为受到利诱与欺骗才会做出这样错误的选择,不愿意承认自己构成了犯罪。但事实上,每一个人在办理银行卡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都会要求个人签署一份责任告知,上面明确写着,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支付账户等信息。这些犯罪嫌疑人并不是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只是存有侥幸心理,没有想到后果会如此严重。尽管他们个人认为自己出租、出售银行卡获利并不多,犯罪行为也并不严重,但事实上,就本案而言,其主要犯罪人员所出售的银行卡共计流入非法资金1.3亿元,其他犯罪嫌疑人所出售的银行卡流入非法资金也多达几千万元,这样巨额的非法资金流转,对于整个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
在现有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前提犯罪往往是诈骗,针对的对象均为不特定大量的被害人,在这些帮助犯提供技术支持时,通常能够意识到犯罪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起码具有放任的故意,所以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定不能限缩认定为直接故意,放任故意也可以认定。同时高价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属于“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符合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我们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全面审查证据、综合判断分析。
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一直是非常惋惜并且痛心的,因为这些犯罪嫌疑人都非常年轻,他们前途光明,如果愿意脚踏实地,也会拥有精彩的人生,却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想要不劳而获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对于他们将来的人生,会产生沉重的影响。
而这起案件,也仅仅是众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的一个,近年来,年轻群体更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成为犯罪“工具人”,这其中,有的由于不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为了金钱利益,非法出售“两卡”;有的在寻找实习机会、社会兼职的过程中,由于法治观念淡薄,被犯罪团伙所利用,步入犯罪陷阱;有的交友不慎、识人不明,在所谓“老友”的引诱、教唆下出租、出售“两卡”。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检察机关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从“断卡”行动情况看,犯罪分子大量收购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用于接收、转移赃款,绕过金融监管,导致诈骗资金迅速流转、拆解、混同,极大地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社会危害巨大。对于非法出租、出售包括银行卡在内的“两卡”行为,检察机关要坚持源头打击、全链条惩治。既要依法打击“两卡”犯罪行为,又要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努力铲除整个犯罪链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因此,对于该类案件,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一直坚持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根据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账退赔、一贯表现等情况,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坚持预防为先,加强以案释法,通过兴平检察公众号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思想教育,通过法治进校园,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等途径,结合典型案例,提高在校学生学法懂法、尊法守法的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类案监督,协同推动网络诉源治理,同时加大普法与教育力度,用好典型案例,努力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文字:董一丹
编辑:王滋渝
审核: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