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9-38822321 检察服务中心:029-12309
当前位置: 首页 > 头条

【以案释法】“杀猪”套路千千万,是人是鬼难分辨

发布时间: 2023-01-17

       回想起2020年那场恋爱,兴平籍男子小明(化名)的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一样不是滋味。

       20209月,长期单身的小明在某相亲软件上结识了小红。在网聊中,小明发现小红美丽、活泼,且打网络游戏是两人的共同爱好,急于脱单的小明很快陷入网恋。小红先以考察诚意为由,要求小明转账50元购买游戏皮肤。小明毫不犹豫发了50元红包,考察通过,二人便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在以后的交往过程中,小红开始以衣食住行等各种理由要求小明转账,金额从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

       某天,“小红”索要小明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密码,理由是为进一步确定关系,要查证小明的经济状况和朋友圈。为表“衷心”,小明向“小红”提供了所有账号密码。得到密码后,“小红”迅速将小明微信、支付宝中的钱转入自己账号,随后将小明拉黑。

此时小明才发现受骗,随即报警。 

       “小红”很快落网。当得知“小红”真实身份是贵州籍男子周某后,小明的心里五味杂陈,既尴尬又难受。经查,小明被骗金额达43000余元。

近日,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因妄想不劳而获,周某通过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

 

       网上交友擦亮眼,人鬼难辨莫被骗。诈骗获利不可为,获罪入狱悔无限。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恋爱要慎重,网上恋爱更是如此。“杀猪盘”套路千千万,一不小心就会“大猪小猪落欲盘”。

 

文字/张梦莹

编辑/王海艳

审核/段鹏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