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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感情不和脑发热 伤害他人使不得

发布时间: 2022-07-26

        “如果当时我没有那么冲动,现在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后果,真后悔....”被告人强子(化名)在法庭之上懊悔地说道。

【案情回顾】

       强子(化名)与女友小美(化名)长期感情不和,总怀疑小美在外面与人有染。20191月末,强子来找“情敌”小白说事,两人刚说两句,便起了争执,强子一气之下向小白挥起了拳头。小白被打倒在地,鼻子鲜血直流,强子才停下手。后来小白报警,经鉴定,小白鼻骨骨折、头皮裂伤、多发软组织挫伤,为轻伤二级。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对强子(化名)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鉴于强子(化名)系自首,同时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为一年。

【检察官说法】

       因感情问题,强子对小白“重拳出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打架有成本,动手需三思!生活中遇到纠纷,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多换位思考,切勿冲动行事。遇上烦心事时,也不要因一时情绪激愤而动手,否则,容易陷入两难境地之中——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害人害己!

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要严守法律底线,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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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海艳

审核:李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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