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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人转这样的账是犯罪

发布时间: 2022-07-26

“什么?不花一分钱,用自己的银行卡就能赚钱?”

  得到这样的消息你是否很心动?

  你是否会行动?

  小心!

  千万别心动!更别行动!

  否则,你可能会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基本案情】

       20217月底,张三在网络上认识了网名为“螳螂”的人,对方称会以每个500元的价格购买微信号。张三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花180元购买了李四的一个微信号,张三提供微信号后,“螳螂”果真转来500元。


       随后“螳螂”告诉张三,用微信为网络赌博平台转账赚钱更快。初尝甜头,张三爽快答应并向“螳螂”提供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号。随后多笔网络赌博平台充值的钱转到张三的银行卡里,“螳螂”利用张三出售给自己的微信号向张三发送收款二维码,将赌博平台充值款再次回收。很快张三提供的数张银行卡被冻结。短短几天的时间,张三共为“螳螂”转账20余万元,自己从中获利1500余元。后查明张三的转账中有数笔资金涉及网络诈骗。最终,张三因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检察官认为,张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张三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不要相信“天降馅饼”!生财当走正道,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沦为他人犯罪的帮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文字:何秀娟

编辑:王滋渝

审核:李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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