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让每一棵小草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感谢检察官温暖贴心办案,感谢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你们真是我的恩人……”。受害人的外婆双手紧紧地握住了检察官的手,眼中含着泪花,声音略带哽咽,愁苦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一丝微笑。
案件背后的故事
2017年9月9日08时许,被告人段某采取诱骗手段将范某带去某县湖边游玩,后将范某骗至某县某宾馆,在宾馆内与范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范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对原本就生活困难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范某一家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司法救助送温暖
2017年9月范某遭受犯罪侵害,心理遭受创伤,其外婆通过检察机关开展的司法救助宣传活动得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来到澄城县检察院希望予以司法救助。澄城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得知该案范某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案情。该院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立即开展调查。为全面掌握范某情况,承办检察官深入到被害人家中进行实地走访、询问,向当地村委会、所辖乡镇了解详细情况。经该院检察官的审查核实,范某系未成年人,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她防卫能力,家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家五口人,曾祖父和奶奶年龄已大,体弱多病,父亲是精神残疾二级,母亲身体有智力障碍,全家生活特别困难。经过调查,该案符合司法救助四类人群中未成年人、残疾人、贫困户三重身份叠加的重点救助对象,在确定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后,该院根据《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迅速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司法救助金7000元发放到被害人手中,并与县法院联系,取得了案卷内司法鉴定,及时将该鉴定主动送给县残疾人联合会,于2018年8月残疾人联合会通过审核,为申请人办理了三级残疾证,次月领取了残疾补助,对申请人今后生活有了一定的帮助和保障。
检察官说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什么提交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前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孩子,你若有温暖,国家便有温暖;你若得光明,国家便光明。”7000元的司法救助对被救助者来说,或许只是杯水车薪,难以抚平她们心中之痛,但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让每一位守法公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的职责,让每一位受害人感受到司法的关怀也是我们的义务。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花朵、家庭的未来更应该获得更多的关心和照顾。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受到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予以特殊关爱和保护,对被救助的未成年人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查节奏,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践行“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初心和宗旨。(贺田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