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从史某处得知出售银行卡可以获利,但银行卡要用于网上赌博、网络黑户贷款等网络犯罪的资金转账。为牟取经济利益,王某依然将刚办理的未存入资金的银行卡(含绑定的U盾、电话卡、支付密码等)出售给史某,史某又将该卡转售给上线。后王某通过手机银行APP发现该银行卡中有大量资金,便和史某商谋准备将卡中的资金取出。因该银行卡已卖出,二人先通过银行客服将该卡挂失,再去银行重新补办了新卡,然后通过银行柜台、手机APP转账等方式将新办银行卡中的104408元取出并分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该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99446元,涉嫌电信诈骗犯罪案件8起,其中,汉台区被害人程某某向该卡转入被骗资金7500元。
本案中,王某、史某买卖银行卡的行为本身就为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所明令禁止,因其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规定的情形,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王某、史某将银行卡卖出后,客观上已失去了对该卡的占有。后流入该卡的非法资金,二人自然也不对其占有。故他们以挂失补办新卡的秘密方式将卡中资金取出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因而,原以为发了大财的王某、史某,聪明反被聪明误,要面临的将是数罪并罚,得不偿失。
检 察 官 提 醒
银行卡是个人极为私密的物品,不可出售、出租,甚至转借;而银行卡中的不义之财也不可随意占有,更不要认为即便你占有了,违法犯罪分子也不敢向公安机关举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凡是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一丝一毫都不要拿用;凡是天上掉下的馅饼,不是诱饵,就是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