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应某某、郑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5日、16日凌晨,被告人应某某、郑某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渣土车、挖掘机司机,在禁采区汉江支流褒河段河堤盗采砂石销售牟利。经鉴定,应某某、郑某某盗采砂石共计3345.43立方米,非法获利13.73万元。二人非法采砂的行为致使长约167.5米、高约10.6米的河岸堤防被毁,植被遭受破坏,沙土裸露地表,护坡多处垮塌。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应某某、郑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不仅构成非法采矿罪,也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且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被毁堤防和受损生态环境治理费用等民事侵权责任。经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堤防修复方案》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二被告承担堤防修复费用214.27万元、生态修复费用12.32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登报道歉。汉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应某某当庭表示认可,不上诉。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在追究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让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被毁堤防和受损生态环境的费用,以司法强制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对非法采矿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零容忍态度。通过本案公开审理,检察官呼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逐利行为,必然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要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社会共识,把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转化为自觉行动,共同保护好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