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出台适用速裁程序协作机制 助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
为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效,落实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的工作要求,近日,佛坪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会签了《适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办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范围、办理流程、社会调查评估及涉案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规定》明确,办理符合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程序选择意见及认罪认罚相关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时在起诉意见书上注明“快速办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带有快速办理标识的案件,以及经审查符合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条件的案件,可以简化制作审查报告,并在起诉书中建议审判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在审判阶段,对于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机关应于三日内指定审判人员办理,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决定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通知后,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可实行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集中提起公诉、集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