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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稳步推进“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8日

   自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为核心,以整合内部力量、激发自身潜能为动力,以完善轮案规则和建立案件质量管控机制为重点,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为目标,根据省、市检察院的部署要求,结合山区院办案力量配备和刑事检察工作实际,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以整合办案力量为切入点,最大限度激发内在潜能。2017年内设机构改革时,该院按照省检察院、省编办核定的机构设置数量,将原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整合设立了刑事检察部,但由于上级院业务部门并未整合,业务工作考核依然是以各条线下发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为保证两项业务工作的平稳、协调发展,该院在新设立新的刑事检察部内部进行了业务分工,将原来承担侦查监督和公诉两项业务工作的人员进行了相对固定、各负其责,即同一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两名检察官负责,承办检察官分别对两个诉讼环节的案件质量负责把关。上级部署“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后,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该院属于山区县院,人员编制相对较少,员额检察官数量不足,在刑事案件逐年增长的情况下,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必须在挖掘内部潜力上做文章,从整合办案力量上入手,彻底打破工作条线分工格局,实现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的完全融合,改变内设机构改革后“貌合神离”、“外合里不合”的现状。因此,一方面取消业务岗位分工,刑事检察部所属员额检察官不再划分侦查监督岗位和公诉岗位,实行全员统一轮案制;另一方面整合办案辅助力量,对原侦查监督和公诉业务环节相对固定的检察官助理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有分有合,充分发挥其熟悉各自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案模块和熟练制作法律文书等优势,协助员额检察官办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 

  以制度建设为先导,助推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原则,该院在反复思考和讨论的基础上,草拟了《“捕诉合一”改革案件质量管控暂行办法》、《刑事案件指导员制度》和《“捕诉合一”轮案规则(试行)》,在多方征求意见、多次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经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和审议后,已经正式印发执行。目前,该院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的这三项制度规范,已被市检察院办公室以文件形式予以转发,供各县区院在改革试点中学习借鉴。 

  以完善轮案规则为基础,确保案件全程办理的要求落地落实。为了实现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监督等司法办案工作,全部由同一个案件承办检察官办理的试点要求,该院在原轮案规则的基础上,制定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捕诉合一”轮案规则(试行)》,明确案件分配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规定自今年85日起,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依据事先确定的轮案规则,采取随机分案和指定分案相结合的方式,将案件分配至刑事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承办。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则由案管部门按照指定分案的原则,将案件手动分配至专门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办理。同时,在改革试点工作开始后,及时安排技术人员通过后台进行办案权限调整,对原侦查监督和公诉环节的检察官采取“调岗兼职”的方式,使其均能够分别进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办案系统。812日和13日,该院先后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22人,其中故意杀人案11人,寻衅滋事案11人,案管办审查受理后,按照随机分案和指定分案相结合的方式,将案件分别分配给原侦查监督环节和公诉环节2名员额检察官办理。通过完善轮案规则,既确保了新受理的案件分别由原侦查监督和公诉岗位的检察官交叉办案,又确保了第一次新受理的刑事案件自始至终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办理。  

  以提高办案质量为目标,构建多层次的案件质量管控体系。在开展“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期间,同一名检察官将统一履行对同一案件的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在新的办案模式下如何保证案件质量,是该院自“捕诉合一”改革试点以来一直思考的问题。鉴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把握的标准不同这一情况,为解决原公诉员额检察官“不敢捕”、原侦监员额检察官“不敢诉”的思想顾虑问题,确保“捕诉合一”模式下的案件质量,该院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建立了刑事案件指导员制度。为了使刑事检察部检察官尽快适应“捕诉合一”改革,迅速掌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办案流程和系统操作,准确把握对案件的认定,确保“捕诉合一”改革试点期间的办案质量,我们确定由2名检委会委员、原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分别担任审查逮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指导员,分别负责对刑事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承办的批捕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员通过对员额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阅卷审查和分析后,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对于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可以建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二是制定了《“捕诉合一”改革案件质量管控暂行办法》,在明确“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的同时,注重发挥集体智慧在保证案件质量中的积极作用,从4个方面对案件质量实行多重保障,即员额检察官按照检察官权力清单履行职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对案件终身负责;对于在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上把握不准的案件,可以提交案件指导员进行阅卷审查,由指导员提出指导意见;员额检察官认为应当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指导员对于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可以建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对于审查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必须报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提请检察委员讨论决定。通过个人依职权决定和集体讨论决定,力求在案件的把握和认定上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错捕、漏捕、错诉、漏诉和无罪案件,不断提高批捕、起诉案件质量。  

  以业务交流为抓手,确保执法办案工作有序衔接。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由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分属于不同的办案系统,不同办案环节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完全一致,在“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开始后,为解决新的办案模式下原公诉员额检察官“不敢捕”、原侦监员额检察官“不敢诉”的思想顾虑,该院注重了侦查监督和公诉两大块业务工作的交流,以促进检察官全面准确把握批捕、起诉的条件,尽快适应新模式下刑事检察工作的要求。813日,该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杨某寻衅滋事案。按照交叉分案的试点要求,案管办将该案分配给原公诉部门的一名员额检察官办理。该案是“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后由院公诉部门员额检察官办理的首例审查逮捕案件,公诉员额检察官在受理案件后,及时与原侦监部门员额检察官进行业务交流,了解、熟悉办案程序及系统操作,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由批捕环节案件指导员进行审核,承办检察官在对全案事实和证据审查的基础上,迅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21日,该院对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徐某某容留卖淫案,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分流至原侦监部门员额检察官。该案是“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后由原侦监部门检察官办理首例审查起诉案件。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在受理案件后,及时与原公诉部门干警进行业务交流,熟悉办案程序及系统操作,目前正在审查办理之中。这两起新受理的案件,分别由原侦监、公诉环节员额检察官实行交叉办理,承办人员之间加强业务交流,案件指导员适时进行业务指导,确保了办案工作的有序衔接。 

  以领导办案为引领,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提升办案效率和提高案件质量,是开展“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根本价值追求。在试点中,坚持质量效率并重,认真审查办理每一起案件。今年7月下旬,在县监察委对一起受贿案件进行监察调查期间,该院即密切关注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积极做好案件办理的相关准备工作,及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将监察委新增、添加为一个送案单位,保证案件能够及时在办案系统中受理和分配。810在接到县监察委领导提前介入的要求后,院领导立即安排公诉业务工作负责人提前介入。该案涉及受贿金额20余万元,是县监察委办理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同时也是该院实行“捕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首次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坚持依法、适度、高效和准确的原则,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及证据收集情况后,就案件取证、证据固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与办案人员交换看法,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为完善和固定证据提供法律支持。该案于814日移送审查起诉后,案管部门将该案直接分配到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办案单元,由于该院前期已经派员提前介入,熟悉了案情和证据,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于816日即依法作出了逮捕决定,确保了我县在检察机关侦防职能划转、侦防人员转隶及监察委成立后首例案件无缝衔接、快速审查,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得以彰显。与此同时,该院于81213日新受理的两起提请逮捕案件,也均在4日内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据统计,自“捕诉合一”改革试点以来,该院所受理案件的办案期限均有不同程度的缩短,办案效率得到明显体现。 

  (作者: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吕晓 编辑: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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