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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富:党委政府重视、群众参与支持是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根本保障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8日

  2017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201810月,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 “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进一步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当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对经过诉前程序,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最高检关于管辖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基层检察机关提起,基层检察机关成为攻克行政公益诉讼的主战场,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我们基层检察院要认真落实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指示精神,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做大做强公益诉讼工作,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多次主动向党委汇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与政府及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县委办、政府办制定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进法治富县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益诉讼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公益诉讼和依法行政工作。检察机关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切实担当起公共利益代表的责任。公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方方面面,需要各类国家治理主体和社会主体共同参与,而不是检察一家包打天下。公益诉讼工作的推进关键在地方、在基层,只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善于把影响县域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问题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才能使公益诉讼更好地服务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 

  二、加强与行政机关的监督配合 

  公益诉讼的开展离不开行政机关的配合。行政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检察机关要主动做好协作、沟通,获得支持和配合,加强与环保、国土、国资、林业、食药监及法院、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同心合力保护公益的格局,汇聚公益诉讼更大的合力。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也会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解决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怠政懒政等现象,共筑公益保护伞,促进公益保护效果最大化。 

  我院在全市率先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下一步,我们还将与我县更多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建立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机制,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案件材料及必要技术支持。 

  三、依赖广大群众的认同和参与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新时代的百姓群众不仅要求衣食无忧,更加追求生活品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要积极迎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把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作为公益诉讼的办案重点,要加大力度办理影响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最大限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做得怎么样,不能光看案件的数量,也不能只看案件的裁判结果,关键要看是不是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没有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群众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最终由人民群众“说了算”。为此,我们首先要大力做好宣传。通过走进社区、学校、乡镇和村组,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修改的意义、内容,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尽量争取全民参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这样随着案件数量的逐渐增加,有一定规格的案件可能就会暴露出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也必将得到充分发挥。其次,要集中精力,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共受理本辖区行政公益诉讼线索44件,立案42件,经调查核实后发出检察建议39件,行政机关已整改回复24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法院已判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2件,已判决1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推动了我县土地出让金清收工作,促进了相关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同时,与公安、林业、环保、食药监等多个部门开展了联合执法,整治了非法采石、非法占地、垃圾乱堆乱倒污染环境及食药品市场经营等突出问题,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守护了绿水青山,保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四、强化监督“刚性”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检察机关要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准确把握民意,强化监督“刚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公平正义的法治期盼。 

  一要突出监督重点。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作为公益诉讼的重点,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以及在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要因地制宜,突出富县本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洛河专项行动和参与土壤、空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更加注重环境修复,严格监督行政机关督促违法行为人修复环境。要用足手段,形成立体打压态势,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做到刑事、民事、行政三线追究法律责任。 

  二要强化监督“刚性”。要敢于碰硬,对于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案件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起诉有困难的,可以支持起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建议将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推动检察建议在诉前程序得到较好落实;建议将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纳入县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范畴,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取得监督的实效。 

  三要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力度。一方面要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深入持久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使群众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另一方面,畅通案件举报线索来源,做好线索管理和分类处理,加大对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让群众普遍了解公益诉讼工作,主动将公益诉讼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效性。 

  四要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建设专业化高素质队伍。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首先,要树立法律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坚决摒弃“监督就是高人一等”的错误理念,不以监督者自居,更不能居高临下。要从法律监督的目的、价值等出发,加强与被监督对象的沟通,讲清楚双方目标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只是工作上的分工不同、职能不同,没有你赢我输、你高我低,只有共存共赢、共同进步,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消除误解,达成共识,取得理解支持,建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良性、积极的关系,形成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合力。在公益诉讼中,在作出监督决定之前,要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和联系,注意倾听行政机关的意见,达成共识,共同促进问题的解决,提高监督效果。其次,要加强学习,向素质要战斗力。民行检察干警要加强学习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各地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经验,通过专题研讨、案件实训、庭审观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开展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同时,要善于借助外力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组建公益诉讼工作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各方专业优势,借力专家智慧促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作者: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胡永富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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