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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都是问题;做,才是答案……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0日

  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我国当前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分析判断,各项工作均应围绕这一主要矛盾变化而思考。时代在变,任务也在变,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等重大改革的推进,作为检察机关如何立足职能找准“法律监督”的着力点,实现检察作为,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检察人值得深入思考的话题。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新理念,为检察公诉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指明了方向。结合张军检察长近期在不同场合的讲话精神,就公诉工作如何贯彻、落实和执行方面谈以下认识。 

  一、新时代带给检察机关的新思考 

  近年来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司法个案,从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鸿茅药酒案、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内蒙古巴彦淖尔村民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山东的于欢故意伤害案等等,让我们看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个案正义的关注,也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高度期盼。 

  张军检察长2018424日在第十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的讲话指出:“检察机关要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生活的期待。物质文化生活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内容更丰富、水准层次更高的新需求,检察机关如何作为?如何提供更有效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需要认真研究。”个人理解,这里的法治产品或检察产品主要是指人民群众认可的检察机关办理的精品案件。 

  因此,可以说新时代的公诉工作比任何时候都要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反应和呼声,比任何时候都要注意把握人民群众的感受和意愿。一方面,人民群众对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与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发展不均衡,提供的法律保障不到位矛盾日益突出,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在决定诉与不诉的时候,如何牢筑案件质量生命线,防范冤假错案;如何开展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域如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打击和人权保障工作;办案中如何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等,都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二、新理念赋予公诉工作的新内涵 

  “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是协调统一的整体,张军检察长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公诉业务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公诉工作也应属于极强的政治工作。 

  首先,政治上坚持高点定位,自觉将公诉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部署、谋划工作中要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第一位要考虑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思考在案件办理中如何贯彻落实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更好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如强调深化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认识,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办理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与监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中发挥好检察公诉职能,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其次,牢固把握检察机关人民性这一本质特征,坚定司法为民理念。讲政治不是空泛的喊口号,而是要思考怎样通过我们的审查起诉工作、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工作、公诉环节社会治理工作,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体现在办案实践的各个环节。一是在办案中要养成深入思考和换位思考的习惯。具体个案处理时要考虑普通群众情感如何对待,要时刻保持敏感的心灵,站在人性的基础项下进行理性思考,要从实现最佳效果的角度,时时、案案审慎思考是否正确适用了法律,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个案讨论时要重视怎样的处理才能更好把握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要心系群众,注重运用检察职能化解矛盾,注重源头治理,积极向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预防和减少犯罪以及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延伸职能,实现从“重打击轻保护”到“恢复性司法”的转变。 

  三、新任务提出公诉工作的新要求 

  张军检察长2018424日在第十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讲话指出:“研究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的重大和具体问题,检察机关的定位都应该是以办案为中心。离开办案,检察机关就什么权力也不能行使,谈监督就是空中楼阁,不能落地。无论是监督权、检察权还是司法权,能离开具体办案单独存在吗?都得落到办案上,用一个个案件说话。办案是硬道理。案件出了问题、案件办不出去、案件处理得不公正,最终什么都落实不了。”这里讲的是案件质量的极端重要性。一是坚守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上,要有检察作为。办案中要深化对公诉审查和监督职责认识,检察机关具有诉讼与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主动性和亲历性是公诉权的应有特征。“监督”需要积极的作为,而非消极审查。检察机关履行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责,就不能将自己置于审判机关相同的地位,被动消极审查案件,那样将无法查清案件的客观真实,公诉权也将失去其应有的张力,削弱其存在的价值。如提前介入侦查、对证据的核实、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纠正,都需要公诉机关的主动作为;对于存在遗漏同案犯或者新的犯罪事实的,需要依法追诉;审查中发现其他案件线索的,需要移交相关单位立案查等。这就要求在办案中不能仅是审查现有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对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的消极排除,对存在缺陷的案件向侦查机关“一退了之”,而是要主动补充完善证据,探求案件客观真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质量;二是准确适用法律,不能机械执法,简单办案,注重体会社会冷暖、人情世故。要深入分析个案背后的事理、法理、情理,要求我们在审查起诉中,对起诉事实的认定,法庭说理的内容,作出起诉或是不起诉决定,都应站在普通民众的立场上,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对办案的结果、论理部分进行深入思考,客观评价,既从法律上判断,也从常识常情及论伦理道德上看,做出的结论不能违背法律,也不能违背文化传统、常情常理以及人民群众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 

  四、新任务需要公诉人员的执行力 

  学思践悟,最终都要归结到落实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一打文件顶不上一个案例”,深刻阐释了落实和执行力的重要性。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最终必将体现在每个公诉人的工作执行上。 

  (一)扎扎实实办好每一案,认认真真开好每一庭。如在出庭意见的撰写上,员额检察官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审核把关的逐字逐句推敲,这就是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既有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论证,也有对法条法理的精准解读。出庭时能考虑从情感上引发庭审人员的认可和共鸣,又能适当结合案件事实提出法律教育的意见,把暗含的事理、情理讲透彻,通过个案的公正办理提升检察公信力。如我们二审开庭案件,参与旁听庭审的人员大多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亲属,更是矛盾可能再次激化的人群,特别强化法庭辩论阶段的说理工作,教育旁听群众尤其是涉案当事人双方亲属冷静处理,依法解决纠纷。 

  (二)积极参与检察公诉环节社会治理。对符合司法救助的被害人家属要尽快、及时救济。积极联系控申部门通过发放救助金,开展心理抚慰工作,缓解他们的生活和心理压力。办理涉企业犯罪案件,及时了解涉案企业的需求,对企业经营中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漏洞提出相应检察建议,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讲座,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也是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具体举措。 

  (三)务必做到亲历性审查 

  亲历性审查就是公诉人抛弃“坐堂办案、书面审查”的旧有模式,“走出卷宗、走进现场”,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务必做到亲自阅卷、亲自提审、亲自走访案发现场、亲自听取各方意见、亲自核实关键证据和补查重要证据。 

  (四)如遇到疑难复杂或难以把握的案件,可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研讨,也可引入公开审查机制,邀请普通民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安侦查人员参会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确保审查结论的准确性。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 王文宾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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