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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冰行动》中看扫黑除恶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8日

  欢迎来到每月一次的观影学法,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今年已经进入攻坚期,各地政法部门办理了一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那么今天国国检察官就结合前段时间的热播剧《破冰行动》,来谈一谈扫黑除恶相关法律知识。该剧是由“达康书记”、黄景瑜、任达华、王劲松等主演,讲述了李飞、李维民等缉毒警察历经重重困难与考验,侦破了塔寨村林耀东、林灿等制毒、贩毒团伙,并挖出身后保护伞陈文泽、马云波等人。 

  (一) 

  影片开始由于李飞、宋杨等五名警察抓捕了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林胜文,被林胜武带着许多村民围堵。 

  涉及的法律知识:由于辽宁盘锦警察抓获了一个贩毒团伙,查获了一公斤毒品,毒贩供述冰毒从东山购买,盘锦警察来东山要求协助追查。后李飞带着外地警察晚上去塔寨村抓捕林胜文,在其家中发现制造的毒品,并将其抓获。而林胜武带人拿着铁棍等,在李飞拿出警察证件,告知身份后,仍然要求放人,其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民警正常执行公务,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而林胜文在家中使用原料制造毒品并出售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制造毒品罪。 

  (二)

  宋杨收到匿名邮寄来的前女友陈珂与一男子(包星)裸照,要求给十万元。 

  涉及的法律知识:如果只单纯考虑这一个片段,包星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其与一女子裸照,而将该女子头像P成陈珂照片,以此来威胁宋杨,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由于宋杨并没有产生恐惧情绪,也未向其给付钱财,因此属于敲诈勒索未遂。 

  (三) 

  林耀东管理的“禁毒模范村”塔寨,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涉及的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明确规定,必须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第一,塔寨通过宗族关系维护,组织比较稳定,不是松散的临时聚合体。在组织构成上,有林耀东、林耀华等组织者、领导者,也有林天昊等积极参加者以及部分村民等一般参加者,而且有内部纪律,如不允许私自制毒、贩毒,符合“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的特征。第二,塔寨内部制毒、贩毒有规定流程,对于所得赃款进行抽成分发,村内有专门幼儿园、学校、工厂等,且林耀东开有房地产公司、酒店等来支持该组织活动。第三,只要有碍他们制毒、贩毒,该组织就从来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怕暴露杀死刑侦队长陈光荣、林胜武,影片最后林灿看到李飞父亲不爽,就直接开枪将其打死,完全符合“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特征。第四,通过贿赂市长等公职人员,完全垄断东山的房地产市场,并且开有酒店等,在东山范围形成非法控制相关行业,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 

  陈光荣、陈文泽、马云波等人是否能够认定为“保护伞”? 

  涉及的法律知识: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社会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而陈光荣、马云波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涉黑涉恶势力实施不法行为通风报信、提供关照,甚至成为其“内鬼内应”,打探、告知案情,为林耀东等实施贩毒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对其三人认定为黑恶势力“保护伞”。 

  (五) 

  观看该部剧的过程中,多次被李飞、宋杨、李维民等缉毒民警所感动,尤其蔡永强提到干禁毒无非两种风险,一种是生命风险,一种是诱惑的风险。几百万对于他们(毒贩)来说,也就是两三天的利润了,但对于每月只有两三千块钱,要拿着这笔钱去还房贷,又要养孩子的年轻缉毒警察来说,落差太大了,心理不失衡,不受诱惑,不可能。的确,缉毒警察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职业,尤其是在一线的卧底警察,毫不夸张地说他们是用自己的生命在工作,有的死后都不能在墓碑上刻上自己的名字,怕家人被报复,而选择这一切只因为心中的信仰。让我们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为了自己,也为了那些负重前行的人!(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张建国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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