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涉嫌盗窃一案在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检察长邵波出庭支持公诉。这是勉县人民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改革以来由检察长批捕后仍由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的首例案件。
被告人李某系南郑区某镇吸毒人员,2018年5月,为筹毒资,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前往勉县盗窃他人一辆价值2800余元电动车,销赃后用于吸毒。庭审中,邵波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针对性的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最后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对该案的定罪量刑提出了明确意见。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依法查明了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审判长当庭宣判,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2807元。
勉县人民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工作以来,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长率先垂范,带头办案,主动为“捕诉合一”工作开道,对该院探索推进“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改革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极大的调动了干警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性,有力的推进了该院捕诉合一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