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SXJCMAIL@163.COM

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展保护黄河等重要湿地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0日

为切实保护黄河等陕西重要湿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认真落实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结合全省检察工作实际,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保护黄河等重要湿地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

 

专项监督活动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将公益诉讼工作自觉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当中,为全面保护黄河等陕西重要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黄河等陕西重要湿地修复,建设“三个陕西”做出应有贡献。

 

总体目标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为抓手,及时发现和纠正破坏黄河湿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为有效保护湿地面积不减,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专项监督活动重点以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违反《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湿地受到损害的行为,主要有:开垦,烧荒或在湿地放牧、捕捞;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向湿地内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向天然湿地及周边一公理范围内倾倒固体废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生动物,捡拾鸟卵或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未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湿地手续或者临时占用湿地超过2年,未进行所占湿地生态修复的;擅自在湿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通道等设施的;其他破坏黄河等陕西重要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可以立足本地实际,结合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着力解决本地湿地保护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具体工作重点。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支持。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协调解决专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和发现破坏黄河等陕西重要湿地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深入林业、水利、农业、国土、环保、城建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调研,定期通报沟通案件信息,建立以信息共享、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衔接制度,形成保护黄河等陕西重要湿地合力。要加强线索移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机关发现破坏黄河等陕西重要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案件,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各级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在办理涉及黄河等陕西重要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涉及上述刑事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要建立刑事检察部门、民事和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会商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案件线索和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探索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要加大办案力度。全面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要加大对黄河等陕西重要湿地区域破坏生态资源、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力度,纠正在黄河等陕西重要湿地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综合运用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供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 编辑:郭林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05026262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77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新街1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邮编710004

Copyright 2012 by www.sn.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t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