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SXJCMAIL@163.COM

略阳: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7日

略阳县原何家岩镇观音堂村村民刘某强因乌某平向其购买桦木,于2014年9月5日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蓄积为16立方米。因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并无桦木,刘某强便与本村村民杨某林、杨某晋商定以每立方米230元的价格购买其二人桦木。后刘某强雇人分别在杨某林、杨某晋的自留山上白杨树湾和下白杨树湾共采伐桦木64株,并将桦木截成2米长的的规格,乌某平组织运输木材时被略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经略阳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刘某强采伐林木原木材积为5.9695立方米,立木材积为11.939立方米。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以刘某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略阳县林业局未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刘某强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6年12月14日,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向略阳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的规定,刘某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砍伐杨某林、杨某晋自留山11.939立方米的桦木,其行为已触犯了《森林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林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三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之规定,略阳县林业局作为略阳县森林资源保护、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略阳县林业局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监督管理力度,依法对刘远强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出处理,确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确保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2017年1月19日,略阳县林业局向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回复内容是:“1、关于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监管力度问题。县政府已与各镇(街道办)签订了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将管护责任层层落实到村、组、农户。全县共选聘生态护林员326名,安排各村、各林场、各镇天保站认真落实巡山制度。严格按照限额采伐规定采伐自用材。2、关于依法对刘某强滥伐林木行为作出处理问题。刘某强滥伐林木64株,立木材积11.939立方米,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县公安局批准立案后,森林公安分局开展侦查工作。县人民法院已作出刑事判决,对刘某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无权再对刘某强滥伐林木犯罪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为挽回刘某强因滥伐林木违法行为对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失,我局已督促本人补种相应的树木。”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略阳县林业局的回复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略阳县林业局仍未对刘某强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本案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遂将案件逐级上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批。2017年4月14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年4月25日,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向略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请求法院确认略阳县林业局对刘某强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审理此案。

2017年8月30日,略阳县人民检察院诉略阳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在略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确认被告略阳县林业局对刘某强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略阳县林业局依法对刘远强补种树木的后期管护工作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补种苗木成活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案件的核心焦点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问题,略阳县林业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刘某强滥伐林木一案,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法院已对其作出刑事处理,故无权对刘远强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认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分别由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进行规范,二者并不存在抵触关系。

检察机关的观点显然更正确,理由是: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不是矛盾对立体,而是互为补充,共同为“公益“保驾护航。第一、处理刘某强滥伐林木案件,要立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意,全面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虽然强调了不能以罚代刑,但没有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后不能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不因案件构成犯罪移送司法管辖而消灭或丧失。第二、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并非无源之水,林业局是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森林法》设专章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出详细规定,赋予林业局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惩处违法行为的权力。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第三、涉林公益保护案件,要注重恢复森林生态功能。刘某强滥伐林木案,侵害的客体是森林资源,法律规定必须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恢复森林生态功能。本案刑事判决给予刘某强人身罚和财产罚,但森林生态功能并未得到恢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功能相同的处罚措施可以吸收,对于其他的行政处理措施并没有涉及,行政机关依照《森林法》等专门领域的法规,通过采取法定的行政处理措施,一定程度上更能有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刘某强滥伐林木,林业局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责令刘某强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这对于恢复森林资源才是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人民法院正是基于这种理念作出了上述判决。

(供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 编辑:祝长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05026262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77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新街1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邮编710004

Copyright 2012 by www.sn.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t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