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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异同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0日

近几年来,公益诉讼成为司法理论和实务界普遍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构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其中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本文对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的异同点进行了梳理,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的适用相关法律,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健康发展。

一、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修改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建立。

民事公益诉讼则是指在民事领域发生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在诉前先向适格的主体提出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建议,在无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制度。

二、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同点

首先,二者的原告是与被诉的行政或民事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所谓“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或民事行为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但与被诉行政或民事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二者要保护的都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而非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个人利益。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个人作为其自身利益的最大保护者,当其私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自然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公益诉讼中受到损害的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此,规定特殊的诉讼制度以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

第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都均具有预防性。一般的诉讼多是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后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而公益诉讼则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违法行为一经做出,即使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只要根据有关情况能合理判断有公共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就能更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尤其是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不同点

一是受案范围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重大损害危险的行为。二是管辖主体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主体,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主体,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三是监督对象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使职权或者负有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是诉前程序不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五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条件不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六是管辖法院不同。民事公益诉讼中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侵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七是诉讼请求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通常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通常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八是诉讼权利义务不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参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九是调解适用范围不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不得反诉。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十是申请撤诉的后果不同。在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应予准许。在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以上对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和异同点进行了分析阐释,以期在公益诉讼实践中更准确的适用相关法律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洋县人民检察院 丁根平 编辑: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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