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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

【基本案情】

XX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10月25日、12月3日该县中X镇XX村中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2013年1月24日,该县政府组织环保、安监、水利及中XX镇政府进行调查。通过中石油公司专家检测,确定系过境XX成品油输送管道0632#+700m处发生泄漏事故,渗漏原因经该县公安局公发字(2013)07号文件认定:渗漏原因系该管道在建设期间预埋打孔盗油装置,因该装置配件年久老化锈蚀导致油品渗漏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中石油依据“查源头、定范围、控扩散”的基本原则,委托专业公司对污染水源进行了治理,取得一定成效。现根据2016年4月中共XX市委办公室办字(2016)64号《XX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后督查问题整改方案》文件:XX管道发生泄漏事故污染地下水,至今地下水中石油类与背景值相比高出几十倍,影响范围达15万平方米;处置方法简单单一,处置后没有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治理效果不明显,进展缓慢,现场抽取的地下水中仍能闻到刺鼻油气味,部分点位超标严重。

该污染范围为南北长373米,东西长403米,面积约12.96万平方米,约194.4亩。县环保局介入该事故调查后,对污染数据采集不及时,污染事故定性不及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中油管道XX输油气分公司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处以罚款。且违反《环境保护处罚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对该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做出处理决定。

【诉前程序】

2016年10月18日,XX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对中油管道XX输油气分公司做出处罚。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2016年5月5日,XX县环保局进行了回复,称其于11月2日向中油管道XX输油气分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限期制定修复治理工作倒排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修复治理工作,消除对地下水的污染,并拟对其处罚10万元。11月4日,中油管道XX输油气分公司提出听证申请。11月11日,其组织召开行政听证会,并作出结论,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处罚条款适用恰当,对中油管道XX输油气分公司的申辩不予采纳。11月13日,其决定对中油管道XX输油气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壹拾万元;2.采取修复治理措施,消除对地下水体的污染。11月14日,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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