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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0日

【基本案情】

XX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公司自2014年11月10日征得位于该县永光路南段西侧工地土地后,长期闲置,该工地仅在大门两侧搭建简易结构活动板房用于出租,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长期未生产,致使50000平方米土地长期闲置。该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5日和2016年2月25日分别向某公司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但因未找到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故该通知书一直未发出,也未对该土地作闲置土地认定书,未能认真履行职责。

诉前程序

2016年4月7日,检察机关依法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联系到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做出闲置土地认定,并向某公司闲置土地征收闲置土地金,督促该企业尽快开工建设,避免土地闲置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小组,对某公司土地闲置的问题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并下发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和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到期后,县国土资源局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县国土资源局也拟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宣传教育、动态巡查、部门联动、案件查办、责任追究等“五项”长效机制,在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有效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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