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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1-2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健全榆阳区检察院绩效考核工作,客观公正评价除公务员以外人员的工作实绩,不断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落实司法责任制,参照《陕西省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榆阳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和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阳区检察院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依据人员类别和岗位特点分类进行,坚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分工负责。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绩效考核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政治部和第三检察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成立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政治部、纪检监察和第三检察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部,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本院具体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政治部主任兼任。

      第六条 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绩效考核办公室制定的本院考核规划、方案和办法;

  (二)组织开展本院绩效考核工作,并就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等次提出意见;

  (三)研究处理工作人员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复议及申诉;

  (四)研究确定绩效考核奖金的分配办法;

  (五)其他应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 绩效考核根据不同人员类别和岗位职责进行分类考核。

  第八条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对考核对象按优(90100分)、良(7089分)、中(6069分)、差(60分以下)四个档次进行评分。

  第九条 考核由业务评价和综合评价两大项指标组成,以百分制计算,业务评价占70%,综合评价占30%

  (一)业务评价每季度由业务部门报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供业务评价结果。

  业务评价是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为基础。主要对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办案程序、履行辅助职务的工作量和实际效果、研究成果等内容进行评价。

  (二)综合评价由领导评价、自我评价和群众评价三个部分组成,其中领导评价占15%,自我评价占5%,群众评价占10%,共计30%计入每季度绩效综合评价得分。

  综合评价以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技能、敬业精神、职业操守等为评价要素。思想品德主要评价政治品格、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情况,业务技能主要评价从事工作的专业能力等情况。敬业精神主要评价工作态度、坚守岗位等情况,职业操守主要评价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条 办理案件取得良好效果、工作经验在一定区域具有良好影响的,在绩效考核中应当给予一定加分(建议每件次加1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办理案件未能达到案件质量标准,或者在案件评查中出现明显负面评价的,应当给予相应减分(建议每件次减1分)。

      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按季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依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程序

  绩效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员额检察官可对所在团队工作人员提出考核意见,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制定个人年度岗位目标任务,由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在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日常考核由绩效考核办公室、案管部门、各部门共同负责,日常考核情况按季度汇总结果计入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日常考核由被考核人在每个季度末填写《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申报表》,并填写自评分数。所在部门全体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别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填写报表后,在每个季度末2日前报绩效管理考核办公室。绩效考核办公室结合案件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评价,进行汇总审查并核定季度绩效考核得分,对所有书面材料及时立存建档。

  日常考评结果由考评主体分别向考评对象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被考核人每季度得分=业务评价(70%+领导评价(15%+个人自评(5%+群众评价(10%

  2.被考核人年度绩效考核总得分=被考核人四个季度考核平均得分+个人获得各项奖励加分-个人因违规、违纪、出现较差案件、不合格案件等扣分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办公室于次年前15个工作日内,将本院各部门各类人员每季度的绩效考核情况汇总报送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

  部门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考核,由分管院领导根据部门负责人个人得分情况、本年度办案绩效情况、全院评优情况,向本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依据各类人员得分情况,综合审议绩效考核等级,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院党组讨论研究。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应将院党组讨论之后的等次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院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一条 绩效奖金由基础性绩效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额的40%,按月随工资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额的60%,原则上依据绩效考核情况在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人在考核年度内受到惩戒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确定为中以上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应当确定为差等次。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时,被考核人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暂不确定考核等次。调查结束后,根据情况补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人在考核年度内按照组织安排,脱岗参加培训、上挂锻炼或抽调到上级检察院及其他单位工作的,其绩效考核等次由所在单位综合其考核年度总体表现和本院绩效考核整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现旷工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全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的,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等次降低一档发放。

  事假一个月内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足6个月的,不再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病假一个月内超过20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减半发放。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发放当年的绩效考核奖金: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参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不定等次的(试用期人员除外)。

  个人申请经组织批准脱产培训学习(组织安排的培训学习除外)或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

  具有不得发放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职、晋级、核发绩效工资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核等次人员比例设置如下:

  评为“优”等次人员不超过本部门同类人员的15%,评为“良”等次人员占本部门同类人员的60%-85%,评为“中”等次人员占本部门同类人员的0%-15%,评为“差”等次人员占本部门同类人员的0-10%

  第二十八条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档发放。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为“优”、“良”、“中”等次的,分别对应发放各档次奖金。

  绩效考核结果被评为“差”等次的,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第二十九条 行政部门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等次及人员比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如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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