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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7-08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微博、微信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博、微信是检察宣传的平台和涉检网络舆情应对的阵地,要主动占领好,巩固好。

  第三条  鼓励检察官方微博、微信上线。官方微博、微信必须实名认证。检察微博要以腾讯、新浪为主,兼顾法律微博、人民微博等。

  第四条  微博、微信上线,需报本院检察长批准,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宣传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立检察微博、微信管理员队伍,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提高运用新媒体的能力。

  第六条  检察微博、微信的发布、转评,必须讲政治、顾大局、讲法律、守纪律。检察微博、微信运行遵循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审慎把握、认真维护。

  第七条  发布主要内容:利用检察微博、微信发布重大检务活动、新闻发布、大要案件、涉检舆情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检察机关工作动态、工作业绩、典型案例等宣教信息;检察机关工作职责、相关法律法规等综合信息;法律咨询、便民举措、办事指南、回复评论等服务信息。

  第八条 检察微博、微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发布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散步谣言、散播淫秽色情、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以及煽动非法聚会等有害信息,不得违反检察工作纪律,不得发布危害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有违社会公德的低俗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  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明确信息审核标准。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检察机关各部门拟发布的微博、微信信息,经宣传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发布。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发布,需经主管副检察长同意。

  第十一条 微博、微信要坚持信息更新、坚持适时互动、坚持关注民生,尤其要及时受理网友的控告举报申诉,第一时间制作舆情专刊报本院主要领导决策。并注重领导批转后交有并部门的办理过程,适时进行反馈。对网友通过微博、微信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正确引导民众按正当程序表达诉求。

  第十二条  检察微博、微信每工作日信息发布数不得少于一条;鼓励双休日、节假日信息更新和互动。

  第十三条  建立诉求处理联动协作机制。检察微博、微信收到网民举报、控告、申诉、投诉或查询等诉求后,检察微博、微信管理员应第一时间制作舆情专刊报“一把手”批示。

  第十四条  微博、微信信息发布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要对具体责任人和有关直接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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