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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检察: 侵犯英烈名誉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 2019-12-26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41日在新浪微博发表不当言论,侮辱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510日,区检察院向榆阳区人民法院就张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誉案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张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道歉声明,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向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不当言论引发的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的成功起诉,是陕西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例提起公诉的保护英雄烈士公益诉讼案件。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不仅属于英雄烈士本人及其近亲属,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就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网民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并对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道歉声明,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向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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