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洲猪瘟发生后,国家农业部发布了暂停非洲猪瘟疫区生猪跨省调用的通知,但是有些不法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然不顾可能传染疫情的危险,冒险在非洲猪瘟疫区的养猪场低价购买没有任何检验检疫证明的生猪,跨省进行运输并准备高价出售。目前,多地发生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针对该类行为,有的人认为该行为应认定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有的人认为该行为应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那么,该行为到底应认定为什么性质呢?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下面本文将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区别等方面对该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浅析。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均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第三条第(一)(四)项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2.关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区别。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为前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
2.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构成要件。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法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我国进出境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破坏了农林牧渔业的正常生产。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引起了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具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且情节严重,这是构成本罪的实质条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逃避或拒绝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检查而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这一结果是出于过失。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区别。
从上述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主观方面是故意,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主观方面则是过失。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我国进出境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破坏了农林牧渔业的正常生产。三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
三、非洲猪瘟期间跨省运输、买卖没有任何检验、检疫证明的生猪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据上所述,对于非洲猪瘟期间跨省运输、买卖没有任何检验、检疫证明的生猪的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在非洲猪瘟期间,跨省运输、买卖没有任何检验、检疫证明的生猪,不属于进出境,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具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且情节严重的后果,因而该行为不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生猪买卖人员及运输人员在明知非洲猪瘟疫区不允许跨省调运生猪,且该生猪无任何检验检疫证明,仍进行运输、买卖,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
综上,笔者认为,生猪买卖人员及运输人员在明知非洲猪瘟疫区不允许跨省调运生猪,且该生猪无任何检验检疫证明,仍进行运输、买卖,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