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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吸毒场所并与之同吸应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 2019-09-03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见到过很多在自己房屋或车内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例,对于这些案例,人们并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与之一同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人们则存在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是为共同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同吸食、注射毒品并不影响定罪。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一、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一同吸食、注射毒品不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 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

      根据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在自己房屋或车内等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时,该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至于是否一同吸食、注射毒品则不影响该行为的定性。

      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均未规定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并与之一同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具有免责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上述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均未规定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并与之一同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具有免责事由。因而,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并与之一同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综上,笔者认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并与之一同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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