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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自家的也不行!

发布时间: 2022-01-04

  基本案情

  被告人辛某某,农民,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案,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18 年 6 月份,被告人辛某某为防止羊群和山鸡、野兔糟蹋地里的庄稼、粮食,就在寇家塬镇赶集时买了一瓶农药,回家以后将玉米和农药加水搅拌撒在了自家提坝沟的玉米地里,未放置任何标识物和警示牌,也未通知村民。2019 年1月 30日,同村村民王某某放羊时,羊子吃了辛某某地里的毒玉米,9 只羊子中毒死亡。吴堡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死亡的 9 只羊子价格认定为人民币 7514 元。侦查期间被告人辛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辛某某将含有甲拌磷成分的农药加拌玉米粒撒在其位于郭家庄村马战提坝沟的玉米地里,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的 9 只羊中毒死亡。其行为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考虑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自己本身也承认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被吴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官普法
  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人辛某某在自家地里撒毒玉米粒,已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而且辛某某对于在自家地里放毒玉米粒可能会造成牲畜中毒死亡的结果是明知的。辛某某实施了投放毒玉米粒的行为,并导致了羊的死亡结果,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因此,一审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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