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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与市纪委、市监察委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反馈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 2018-11-07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规范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相关线索移送反馈工作,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日前,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与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榆林市监察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反馈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范围、移送机制、移送程序、移送责任均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 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应当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意见》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各指派专人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登记、管理、移送和反馈等工作,明确日常联络员,加强日常工作的交流与信息共享。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并可视工作的需要,邀请对方派员参加。

  《意见》强调 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应予以支持,对于不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阻挠办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该《意见》的签订和出台是榆林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合力保护公益、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创新举措,有助于进一步拓宽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凝聚检察监督的合力。

  下一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将紧紧围绕《意见》的规定,加强与市纪委、市监察委在履职中的协作和线索移送,共同推进榆林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切实保障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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