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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判处轻刑案件专题分析

发布时间: 2020-10-20

捕后判轻刑案件,是对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案件的简称。该类案件大多犯罪情节较轻,就羁押必要性而言极具研讨的空间,比较适宜作为减少、缩短未决羁押的突破口。现以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所办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底,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共计受理审查逮捕案件874件1295人,审结866件1284人,其中批准逮捕802件,1138人,批捕率高达88.63%,不捕64件,164人,不捕率为12.77%,捕后起诉685件984人,不诉8件14人,生效裁判共计828人,其中判处缓刑177人,拘役57人,免于刑事处罚2人。

               

从近三年捕后轻刑发展态势来看,捕后轻刑呈不断上升趋势,捕后判轻刑,说明不符合逮捕的刑罚要件,因此,对于捕后判处轻刑案件展开分析,对于正确把握逮捕条件,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捕后判轻刑的特点:

1.涉案罪名广泛,但有几项罪名较为集中。

神木市检察院三年来捕后判轻刑涉案罪名多达二十几项,但是其中四项罪名合计占比超过了百分之五十,其中交通肇事罪66人,占捕后轻刑人数的27.96%,盗窃罪40人,占捕后轻刑人数的16.95%,寻衅滋事21人,占捕后轻刑人数的8.9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1人,占捕后轻刑人数的4.66%人。

              

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看,多属于犯罪数额不高,暴力程度偏低,人身危险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案件。

2.捕后轻刑案件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从犯罪情节上看,捕后判处拘役刑的案件绝大部分属于情节轻微,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盗窃等侵财犯罪大部分刚刚达到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容留吸毒、伪造证件印章等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多属于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的治安犯罪。从到案后及庭审中的表现看,被判处拘役的57

名被告人均属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均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二、捕后轻刑居高不下的原因:

1.受传统的执法理念影响。

    办案检察官由于受“构罪即捕”的传统观念影响,办案过程中往往过于重视刑罚打击的一面,而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另一方面,检察官出于种种顾虑,担心社会公众质疑存在人情案、关系案,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规避诉讼风险和社会风险,从而导致了捕后轻刑居高不下。

2.捕后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影响量刑     

捕后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案件事实、量刑情节、法律政策发生变化上。因适用刑事和解而被判处轻刑。一些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尚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而捕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导致案件最终判处轻刑。

3.捕后认罪态度变好,积极退赃退赔而被判处轻刑。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批捕阶段不认罪或未能采取事后补救措施,捕后或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认罪,积极履行退赔、退赃义务,从而得到被害人谅解,最终被判处轻刑。

4.批捕阶段没有查实的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才查证属实。批捕阶段侦查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比较简单,难以认定嫌疑人是否有自动投案或者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绝大多数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补充侦查才能予以查清。

四、降低捕后轻刑的建议:

1.转变执法理念,正确理解领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的刑事政策和轻缓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2.创新工作机制,建立捕前的刑事和解制度和捕后跟踪监督机制。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一些轻微侵财、轻微伤害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可以根据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和解意愿,由检察官主持,在保证被害人利益赔偿得当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由检察官作出不批准逮捕胡决定,化解社会矛盾。定期向公安部门对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拟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和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的案件,应及时掌握,同时可以就逮捕必要性、捕后证据出现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达成共识,防止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3.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健全考评机制。建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捕后轻刑率的标准,把捕后轻刑率纳入年底考评体系,高于平均值的予以扣分,低于平均值的不做评价,这样既可以调整个别地区畸高的捕后轻刑率,又可以防止一味追求不捕少捕的不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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