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绍
2024年,被告人姜某得知“压缩空气除尘清洁剂”(金属小罐装,以下简称“除尘罐”)可被吸食,吸食后会产生窒息、致幻、兴奋等作用。姜某遂在多家网络购物平台多次购买除尘罐,平均每罐单价11.8元。购入除尘罐后,姜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使用自行注册的微信微店、拼多多小店及线下现金交易等方式,以每罐16元、18元、20元不等的单价,向多名未成年人及成年人出售,售出的除尘罐均被用于吸食。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姜某处扣押除尘罐152罐,其余除尘罐均已销售。姜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
经分析鉴定,本案提取的压缩空气除尘清洁剂A-1检材丙烷含量56.12%、正丁烷含量25.13%、异丁烷含量15.83%;C-9检材丙烷含量57.77%、正丁烷含量24.13%、异丁烷含量15.43%;D-33检材丙烷含量60.72%、正丁烷含量21.71%、异丁烷含量14.01%,其中危险化学品含量均超过95%,可视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管理。
姜某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未经许可销售属危险化学品的压缩空气除尘清洁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姜某提起公诉,经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姜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其违法所得10912.4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犯罪构成分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检察官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