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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专题分析

发布时间: 2018-11-02

最近,无论是看新闻还是刷朋友圈,“假疫苗事件”被频繁广泛传播,这次假疫苗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长春长生”也成了目前最热的关键词,甚至占据热搜榜首位。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接到长生生物员工举报,于是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迅速展开飞行检查(指在未通知企业情况下,突击检查,以保留最完整的证据),检查结果发现该公司的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

在这个十分注重安全的社会里,“假疫苗”的出现无疑是平地一声雷,就在去年,长春长生生产的25万支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流入市场,武汉生物生产的40万支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流入市场,经有关部门发现问题疫苗后,虽然立即进行了封存召回,但是很遗憾,还是存在很多假疫苗已经注入婴童们体内。

近期上映的一部国产电影《我不是药神》引起了全社会对销售假药的热切关注。这部电影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电影原型——“印度仿制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再一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身为病人的他在服用昂贵的瑞士药品格列宁倾尽家产后,机缘巧合下从韩国病友的口中得知了印度“格列卫”的存在。两者药性相似度达99.9% ,但两者之间的价格鸿沟可谓是天差地别,前者一瓶只需4000元,后者却要2.35万元。并在服用数月后发现没有副作用的情况下,开始为病友们当起了免费代购,这无疑解救了很多因为昂贵医药费而放弃治疗的病人们。

一年多后, 勇被湖南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提起公诉,一度面临数年甚至十几年牢狱生活的他一直坚称自己是无罪的。

最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对“撤回起诉”做出裁定,决定不起诉,陆勇避免了“牢狱之灾”。如今,“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相关药品进入医保、仿制药价格不断下降,曾经一个月要花费2万余元买药,如今只要三四千元就可以维持一年用量。

陆勇案的出现让全社会的舆论倒向支持陆勇一方,甚至有人开始质疑我们的法律难道到为了保障药品开发商的暴利而制定的?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我们的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从法条规定中不难看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而制定的。就我院2016年至2018年6月止共受理4件生产、销售假药案,其中3起属于销售无相关资质的印度神油、大力丸等保健品赚取暴利,另一起则是销售自制低成本祛痘药品通过淘宝网和实体店销售中获取暴非法所得利5000余元。我们可以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客观来分析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那么究竟如《我不是药神》中的“天价药”是怎么来的?原因远比“无良药企大奸商”要来得复杂。

首先从药企的方面来说,每开发一种新药,成本是巨大的,这其中不仅涉及到至少十几亿美金的投资,更重要的是时间成本。一种新药,从理论阶段构效关系的研究,到合成路线的规划,到制药工艺的开发,再到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的验证,再到剂型的选择,最后把“活生生”的药做出来——这才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之后是漫长的临床研究。

在动辄十几年的临床研究过程中,还要需要根据临床反馈,不断改进制药工艺,任何一个小环节的差错,就可能前功尽弃,新药胎死腹中。好不容易熬到临床研究结束了,药企又要面对新药注册的严峻任务。要知道,一份新药的注册材料,有时能够多达十万多页,虽然美国FDA的审核期只有6个月,而中国药监局的审计时间最短也可到4个月,但实际上,新药注册长达数年的例子比比皆是。

我们可以看到,开发一种新药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非常巨大,事实上,除了国际上屈指可数的那几个历史悠久的巨头药企之外,几乎没有公司有能力独力开发一种新药。另一方面,一个进口药的价格构成也很复杂。从国外药企生产到中国病人买到药,这其中要经过关税、增值税、进销差和批零差种种手续费用,我国虽然一直致力于“零关税”政策的形成,但到如今为止,因为种种原因,依然保持着较高的关税。此外,外国进口的“原研药”在国内是享受“单独定价”特权的,所以因为较高的关税,再加上国内经销商层层过手的利润加成,最终原研药的价格往往是仿制药的数倍甚至数十倍。

天价药VS仿制药你是患者会怎么做

当然这个问题非常难回答。其实求生是每个人的本能,凭什么我没有钱我就不能活下去,有的人有钱就可以活下去。但是我反过来我也会问,如果大家都这么做的话,那谁会去发明新药呢。其实也就意味着患者没有未来了。就像你说,你现在有一代的药、那还需要二代药、三代药,那谁会投资呢?所以这里面就是一对矛盾,是专利保护跟患者活命下去,永远是对矛盾。所以我们在这对矛盾里立场不同,站的角度不同。但是如果要是,我们也执行这种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可能新的药物其实上市之后可能也会比较贵,才能支撑起来它的研发,也就是说很有可能也会面临类似的伦理困境,有些癌症患者根本吃不起。

怎么来平衡、怎么来维护,可能政府在里面起的作用是很关键的。

如果患者跟药厂之间如果成为一对对立矛盾的话这就无解了。所以政府的医保制度,商业保险加上慈善,这是一个缓冲

结语:自古以来,刑法制定的最根本目的就是引人向善,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医疗保险以及药品市场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逐步完善,真正的实现全民医疗,扩大医保范围,让穷人也能看的起病,那么像陆勇这类身患重病的人也不会铤而走险代购仿制药。法律才能真正的发挥它的价值,制约惩罚那些置人民生命健康而不顾,为了暴利而生产、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同时,作为医药企业想要赚钱并且想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势必少不了专注和专业,而不是靠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贪图一时利益而断送企业前程做代价,唯有脚踏实地的研发、生产符合法律要求的安全、有效的药品才能给企业带来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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