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2年12月至2024年7月,刘某在没有办理环保备案手续的情况下,贸然在大保当镇某村的某块土地上偷倒煤泥进行晾晒,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经查,该地块属集体土地,用途为公益林。神木市公安局于2024年8月6日立案侦查,经检测,涉案林地共计被倾倒了5000余吨煤泥,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破坏,毁坏林地面积为33.48亩。
经审查,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公益林堆放煤泥,致使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毁坏林地面积共计33.48亩,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据此,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最终获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刘某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3年8月13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适用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检察官说法
农业用地,顾名思义,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等多种类型用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业用地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但支持着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而且有助于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系统的平衡。
煤泥是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副产品,通常属于工业固体废物,具有粒度细、水分含量高且黏性较大等特点,决定了煤泥可利用性低、不易贮存和运输的特征。尤其在堆放时,形态极不稳定,遇水即流失,风干即飞扬,容易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需要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场所备案手续。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随意将煤泥、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在林地上,煤泥中的有害物质不仅会改变原有的土壤结构,还会污染大气和水源,降低树木和农作物的生长速度,导致林地丧失本身的生态功能。长此以往,将严重损坏生态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不容忽视的威胁。因此,对于不法分子非法占用和破坏农用地的行为,我们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我们是地球的公民,是生态环境的守护者,每一位公民都应遵守保护环境的国家基本政策,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依法依规处置煤泥等有害物质,若是随意倾倒造成环境破坏,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