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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粉条中添加明矾,到底“刑”不“刑”!

发布时间: 2024-12-24

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某在神木市内开了一家门店,专门生产、销售绿豆粉,经营期间,王某某在明知绿豆粉铝残留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为了使生产的绿豆粉卖相更好、口感更佳,便凭借个人经验在生产过程中加入明矾并销售。2023年8月17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将在王某某店内提取扣押的绿豆粉抽样送检,经有关机构检测,王某某所生产销售的粉条铝残留为1200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0mg/kg。

经审查,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铝的残留量标准限量的绿豆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其提起公诉。2024年11月21日,王某某按照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诉讼请求,在榆林日报上公开道歉。神木市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

在生产粉条过程中可以适量添加明矾,但明矾中含有铝元素,过量摄入会在人体内蓄积,危害人体神经系统、骨骼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旦过量添加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食品的生产销售受到众多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从业者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能为了改善食品外观、口感而忽视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高度关注食品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辨别食品的安全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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