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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的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8-17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的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揭发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打击、治理涉黑涉恶犯罪工作职能的单位和个人除外,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向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及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掌握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且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司法机关发布的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提供相关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破坏农业生产生活秩序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乡恶”、“村霸”黑恶势力。

(二)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仓储物流、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三)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的“菜霸”“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垄断市场、破坏生产、抢占工地、暴力拆迁、强行收取“地盘费”“管理费”“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五)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霸一方和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八)煽动村民闹事闹访缠访,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九)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包庇或者纵容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举报方式和要求: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邮件等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1.举报电话:0912-5658702;

2.来信举报:绥德县学子大道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扫黑办

3.来访举报:上班时间可直接到绥德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交举报材料;下班时间可将举报材料投到“扫黑除恶举报箱”;

4.电子信箱举报:suidejcshb@163.com

(二)举报人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举报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对匿名举报的,检察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以及是否持有管制刀具、枪支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对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侦破起重要作用,且人民法院以黑恶性质定罪判决的,应及时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检察机关经审查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二)凡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人民法院一审以涉恶类型定罪判决并生效后,对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500-3000元;

(三)凡举报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500-3000元。

(四)奖励经费严格按照财经制度执行,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一)司法机关在案件侦办中先于举报人发现但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

(二)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奖励资金及其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三)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

(四)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七)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或按照相关规定及其他不应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可凭有效证件兑现奖金;

(二)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为准;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价值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举报线索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条 奖励举报人由本院扫黑办提出,并指定两名承办检察官进行审查核实,于15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奖励意见报送检察长审批。

第十一条检察长批准举报奖励后,由承办检察官负责通知举报人并发放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发放后,由承办检察官和受奖励人分别签名后统一由扫黑办归档。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对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因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将坚决实行问责。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察机关将联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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