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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德县公检法司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通报会商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17

关于印发《绥德县公检法司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通报会商机制》的通知

 

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工作,准确适用有关法律政策,依法严惩黑恶势力首要和骨干分子,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经研究,现将《绥德县公检法司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通报会商机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绥德县人民法院                  绥德县公安局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绥德县司法局

  

                          2019年3月4日

 

 

 

绥德县公检法司重大黑恶势力犯罪

案件通报会商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工作,准确适用有关法律政策,依法严惩黑恶势力首要和骨干分子,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特制订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通报会商机制。

    一、通报会商事项

本机制所指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刑罚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事项,有关政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取书面通报、沟通协商、会诊指导、会商研究等形式,研究解决问题,促进工作落实。

(一)拟以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

(二)拟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

(三)拟对重大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

(四)拟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骨干分子及其“保护伞”取保候审的;

(五)拟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骨干分子及其“保护伞”不予批准逮捕、不予移送审查起诉、不予提起公诉的;

(六)对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拟不按黑社会性质组织提起公诉或作出判决的;

(七)对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拟不按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或作出判决的;

(八)需要对查封、扣押、冻结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资产随案移交和依法追缴、没收的;

(九)拟对服刑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首要、骨干分子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十)拟对曾参与办理、刑罚执行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政法干警,因涉嫌犯罪需要取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

(十一)其他应通报会商的事项。

二、通报会商程序

通报会商由与上述事项有关的政法机关分管领导或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主办人具体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报告县委政法委及县扫黑办。涉及“保护伞”的违法犯罪事项应报告县纪委、监察委。

(一)书面通报。公检法司扫黑办应定期书面通报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本单位办理环节的进展情况,原则上每月通报一次。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罪犯服刑改造情况、首要和骨干分子减刑情况由县司法局扫黑办书面通报。

(二)沟通协商。由主办或者主管的政法机关发起,会同有关政法机关沟通协商,推动案件办理。不能解决的,由主办或者主管的政法机关提请县政法委或县扫黑办牵头解决。

(三)会诊指导。对经沟通协商不能解决的事项,上报市级政法机关,由主管的市级政法机关发起,会同有关政法机关抽调专家、业务骨于组成指导组,对该事项进行研究会诊、指导解决。

(四)会商研究。对经会诊指导不能解决的事项,由主办或者主管的县政法机关发起,会同有关政法机关对该事项进行会商研究。仍不能解决的,上报主管的市级政法机关,由其发起,会同有关政法机关对该事项进行会商研究。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办案。政法机关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依法从严审查起诉,运用提前介入等有效形式正确引导侦查;审判机关依法从严惩处重大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和代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异地执行刑罚制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二)严把法律政策界限。公检法司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确保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三)严明工作纪律。公检法司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严禁党政干部插手案件干预司法活动、司法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不正当交往”的规定,对政法干警要“约法三章”,不准通风报信、说情干扰办案;不准拖延推诿、压案不办;不准降格处理、放纵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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