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服务热线:0912-12309
当前位置: 首页>检务公开 > 扫黑除恶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8-17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提高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县扫黑除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立案后24小时内,将案件基本情况书面通报至检察机关。

第三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的主要职责是规范和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对侦查取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第四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审查逮捕7日前或移送审查起诉10日前进行。

第五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也可以主动要求介入。

第六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并通过上级公安机关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介入侦查。

第七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听取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的介绍,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

(二)查阅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三)调看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

(四)旁听讯问、询问或者介入现场勘验等侦查活动;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中发现侦查违法或不规范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的,或经口头纠正仍不改正,影响证据采信的,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后,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介绍案件情况,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瑕疵等问题及时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

(三)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四)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及时形成记录,并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根据检察机关意见所作的侦查工作情况予以书面说明,随案卷一并移送。

第十条 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代行或干涉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不得泄露案件情况、侦查情况等。违反有关规定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 本规定由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绥德县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绥德县公安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