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服务热线:0912-12309
当前位置: 首页>检察动态 > 以案释法

贪欲难抑偷人财 后悔莫及判拘役

发布时间: 2018-11-02
  

贪欲难抑偷人财   后悔莫及判拘役 

    

  近日我院提起公诉了一起刘某某盗窃案,经绥德县人民法院宣判刘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拘役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71120日某洗车店雇员刘某某在给一位顾客洗车时看到该车内有一黑色钱包,打开后发现钱包里有2200元现金、银行卡和一些证件,遂起贪欲将钱包及里面的财物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某本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但其在面对他人财物时,贪欲难抑,见财起意,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成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在此,检察官友情提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每个人都应以此引以为戒,做一个诚实守信、踏实做事、守法遵法的好公民,在生活中不要因恶小而为之,否则终会自酿苦果,后悔亦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