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
一、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低的原因
一是部分人员对认罪认罚制度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学习不够深入,适用制度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升。二是案多人少、办案任务重,一定程度影响了办案人员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三是起诉的涉恶案件人数较多,认罪认罚工作较普通案件比较难开展,且未适用人数较多,如冯某某等3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18人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起诉总人数的比率为12%。刘某某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4人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起诉总人数的比率为3%。另外,毒品类案件较多,而且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残疾无法羁押的老贩毒人员,这类人往往涉嫌贩卖的克数多,次数多,且又比较顽固,认罪认罚工作开展比较难,导致认罪认罚适用率偏低。四是值班律师数量不足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制约制度的推进。
二、提升适用率的措施
一是加大认罪认罚教育培训力度,如量刑的精准度计算,相关法律条文适用的统一标准,同时,通过走出去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高的地方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进一步提高提出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二是加强同公安、法院、司法局的沟通联系,促进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类型、适用范围、量刑幅度等方面形成统一意见,从而提升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率。三是积极克服困难,针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认罚的案件,通过政策讲解、释法说理等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打开心结,主动认罪认罚,从而提升认作认罚制度的适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