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查办案件范围,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审查标准、办案期限、办案规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检务须知
一、民事行政检察部办理案件范围
1.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
2.审判人员违法监督
3.执行活动监督
4.民事公益诉讼
5.行政公益诉讼
6.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案件立案标准
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2.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上述案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据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5条-28条规定,且属于本院管辖,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形。
4.认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案件审查标准
1.人民检察院对受理后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终结认为确实存在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应当依法监督情形的,区分情况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经审查终结认为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3.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办案期限
1.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2.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其三个月内办理终结,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期为三十日。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检察建议期满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终结。
3.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被监督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但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应当在检察建议回复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终结。
五、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法律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依法要求承办检察人员回避;
2.有权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撤回申诉;
3.有权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有权得知案件的审查结果;
5.应如实填写告知书的有关事项、提供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6.申诉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办案人员,自觉维护检察机关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