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锁、不撬门、不砸窗,
只需要轻轻对着车门一拉,
好似“开盲盒”,全凭运气,
遇到没上锁的车辆,便将财物一扫而空,
这就是时有发生的“拉车门”式盗窃。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14日18时,被告人王某来到清涧县赤土沟移动公司楼下,将作案目光锁定在门前停靠的一排车辆上,他每经过一辆车就试探性地拉一下车门,不出所料,第二辆车就因没上锁被王某轻而易举地拉开了,王某迅速从副驾驶座位上放置的手提包内盗取3900元现金,之后王某来到折家坪镇将盗窃款用于各种吃喝消费。次日,王某将盗窃的赃款挥霍所剩无几后,再次来到移动公司楼下,欲实施盗窃,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件办理
清涧县公安局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将案件移交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王某先后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24年12月17日,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2月17日,清涧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
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不要将其留在车内。
下车后及时锁好车门,并检查车窗是否关闭,防止财物被盗。
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的停车场或人流较多的地方。
若发现财物被盗,请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