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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向酒驾醉驾坚决说“不”

发布时间: 2024-11-28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惠某某在稍门坡四十铺羊肉面馆饮酒后,驾驶大阳牌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秀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涧县秀延路师家园则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醇浓度为:182.75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告知,惠某某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

  案件办理

  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惠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将案件移交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凿,2024年10月18日,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31日,清涧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总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一些司机往往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驾驶技术高超,纵使饮酒也不影响驾驶,或两轮摩托车应该没有人查。这些侥幸心理促使司机们酒后开车上路,最终给自己带来“醉上加罪”的后果。广大群众务必以案为鉴,切勿酒后驾车,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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