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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务代偿”,让“狩猎者”变“护林员”!

发布时间: 2024-08-29

   

  

  “劳务代偿”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在被破坏生态环境已无修复可能或者没有修复必要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一定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代替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开展“劳务代偿”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益探索,实践中具体包括植树造林、巡林巡河、环保法律宣传等形式,这使得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既达到了惩戒和教育的目的,又体现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案件回顾

  刘某某于2021年3月至20217月,利用强光手电、渔网等工具,先后19次在清涧县宽州镇寨山和陈家塔村山、玉家河镇周边山上非法狩猎“三有”野生动物野兔共计80余只。刘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收购野兔人员,以每只80-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共获利0.8万余元,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2024年4月,清涧县检察院在诉前公告程序期满后,就刘某某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损害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被告刘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由于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患有疾病,难以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希望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赔偿。为兼顾“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平衡生态资源保护与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2024年6月28日,经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主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刘某某进行了调解,达成了“登报公开道歉+劳务代偿”的调解协议,刘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同时刘某某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6400元通过“以劳代偿”方式履行,担任为期12个月的义务护林员,如不能按义务护林员相关职责履行义务,公益诉讼起诉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等行为都将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影响人类的生存环境。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无视法律、以身试法者不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还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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