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特别程序,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章节,体现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检察机关承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的考察帮教等多项工作职责,对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特征进行分解分析,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8年7月,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2件18人。未成年犯罪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2014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案件4件9人,其中1件2人为榆林市检察院交办案件,2015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案件3件4人,2016年受理审查诉未成年人案件3件3人,2017年受理审查诉未成年人案件1件1人,2018年截至7月底受理审查诉未成年人案件1件1人。
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8年7月,各年度中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审查起诉受理人数经与当年审查起诉受案总人数进行统计分析,所占百分比由2014年的5.2%持续下降至2017年、2018的1%左右。
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100%,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77.78%,小学文化程度占22.22%。
农民和无业人员等无固定收入或低收入人群所占比例较大。根据近年来的数据,仅有一起案件的4人为在校学生,其他未成年人均已投入社会,从事较为基础的服务性行业、建筑工程工人等,工作不固定,收入不稳定。
从性别上看,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均为男性。
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地域特点来看,外省人员来米脂县城作案的有3人,占全部犯罪人员的16.67%;本省非米脂籍人员为9人,占全部犯罪人员的50%;米脂县辖区内人员犯罪为6人,占全部犯罪人员的33.33%。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作案特征。
作案形式上,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本地近年来18名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有13人为共同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72.22%,且多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仅有1案2人为两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犯罪类型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涉嫌罪名较广,涉及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劫,持有、使用假币,故意伤害,盗窃等;相对来说,成员均为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或者未成年人单独犯罪涉嫌的犯罪类型或罪名较为集中,集中在盗窃、故意伤害和强奸等人身和财产类型犯罪,且人身伤害类型犯罪多为激情犯罪。就具体涉嫌罪名而言,涉嫌盗窃罪5人,故意伤害罪6人,抢劫罪2人,强奸罪1人,开设赌场罪2人,寻衅滋事罪2人,持有、使用假币罪1人。
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情况方面,较为轻缓。本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2人,相对不起诉1人,起诉15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4人,拘役1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7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3人,其中拘役和有期徒刑被判处缓刑的有3人。总体来看,未成年涉嫌犯罪的情节普遍较为轻微,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处罚均较为轻缓,最终被判处羁押性刑罚处罚的为8人,占全部人员的44.44%。
二、未成年犯罪原因分析
1.基础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从认识层面而言,因缺乏良好的教育,对未成年人行为缺少正向的引导和示范,使其对行为的善恶对错缺少基本的判断,对法律缺少基本的认识和敬畏,不知道行为的法律底线,进入诉讼程序才逐步明白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从生存层面而言,必要的教育是参与社会劳动的基础,是获得必要的谋生技能的基础,缺乏必要的教育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其在社会的生存空间会被限制和压缩,无法从事技术含量高、综合能力强的工作,往往从事服务性、体力性的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相对较低,面对现实生活压力,负面情绪容易被激发,易出现侵财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公共管理秩序等类犯罪。
2.家庭监护不充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生原因。家庭监护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其监护人包括父母监护、隔代监护、其他亲友的监护,其涉及的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文化水平、情感需求、心理健康等方面,其功效是否能够充分发挥一方面受到监护人的个人情况的影响,监护人的文化水平、行为模式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养成;家庭监护作用的发挥另一重要方面受到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引导程度的影响,根据对本地近年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基本情况的了解,多数未成年人在犯罪时是脱离开家庭,单独在外打工的,父母对其近况表现出惊讶、不了解的态度,有的未成年人在家待业,但是多天在外流窜作案,父母却较少过问,对其交友情况、情感需求等方面更是无力无心关注。
3.缺乏关爱和引导的未成年人独自面对青春期存在潜在危险。14岁至18岁这一特别的年龄阶段,对新生事物充满了好奇,想要尝试和探索,正向引导可以激发其创造潜力,不加修正,会形成不良的兴趣爱好,加上同伴的反向激化,就会造成触碰法律红线的后果。同样在这个特别的年龄阶段,其身体、心理面临着巨大的变化,敏感而易冲动,在不能很好的认识矛盾、解决问题时,会出现激情犯罪。
4.社会监管的缺位或不到位。未成年人犯罪有相当部分是因不良兴趣爱好引起的,饮酒、抽烟、网络游戏等不良爱好在涉罪未成年人中不同程度存在,网吧、酒吧、情色场所(网站)等地带是犯罪的重要诱因地带或直接案发地,对这些场所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监管不利,对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的行为缺少必要的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嗜好未及时的加以矫正,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
三、对策
1.加强教育职能的发挥。教师一直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前苏联教育家加里宁最早将教师称为“人类心灵的工程师”,斯大林则进一步将教师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可见教育、教师在人的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政策,要发挥教育在未成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要保证每个适龄儿童均能平等的接受教育,对于厌学、学习成绩不理想、有不良嗜好的未成年人应及时关注,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对于中途放弃学业的学生应进行家访,摸清问题症结,积极寻求解决方法,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学生,应进行备案,和青少年保护组织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其次,在学校教学内容上,在教授文化课的同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法律基础、心理知识等方面的培养。
2.重视家庭教养,筑牢第一道防线。家长养育和教育孩子的态度和能力对孩子的成长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家庭沟通是否顺畅、家庭教养方式是否恰当,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父母对子女的养育、教育能力,并非天然养成,需要社会的帮助和引导,需要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中予以考虑,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家庭教养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家长进行制止、教育、重新指定监护、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3.增进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孩子们成长的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全社会都要了解、尊重、关心、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和国家亲权理论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的内涵和要求是一致的。这就需要社会共同担负起促进未成年人共同成长的责任。烟酒销售门市、餐馆等应拒绝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酒吧、网吧、娱乐会所等应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并增进相关制度的规范,行政监督的跟进。同时,对于监护人不能很好履行职责时,救助保护机构承担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救助、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
4.检察机关着力构建未成年人一体化工作模式。2017年最高检印发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在接受《人民检察》记者采访时强调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是未成年人检察经过长期实践作出的选择,也是未成年人检察职责使命和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该一体化模式是以专业化建设为基础,规范化建设为保障,以社会化建设为支撑。结合当前基层检察院的发展实际,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建立专门的办案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培养或者招录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多种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未检工作;规范化建设方面应注重在未检子系统的办案环境下规范办案,落实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社会化建设方面,应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机关、共青团、青少年维权组织等组织建立联络机制,促进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及考察帮教的开展。
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环节,作为检察机关不仅要在法律的维度内衡量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认定、犯罪情节、应受到的刑罚,更肩负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职责,通过量化的分析和个案的深入调查,通过和相关单位、部门、组织的有效联动,方能履行好国家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