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访谈主题
虚假诉讼及其危害,如何防范虚假诉讼
分享内容:在离婚诉讼、民间借贷、房产纠纷、企业破产和改制、商标认定中虚假诉讼表现形式及后果。
【杨】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曹慧,请她跟大家打个招呼!
【曹】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曹慧,非常有幸参加《检察院线》第二季。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理念,以法治的眼光解读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给大家以案说法、答疑解惑。
【杨】我记得在做检察院线节目时,听说检察院有“四大检察”。
【曹】是的,2019年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经过内设机构改革,成立第四检察部,这是最高检在推进与深化法律监督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制度设计。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要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三项检察职能,与刑事检察共同构成当前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
【杨】这么看,咱们第四检察部在检察院的地位还是很重要的,“四大检察”就占了“三大检察”。那么您今天要和听众朋友们分享的是什么内容呢?
【曹】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民事检察中的有关虚假诉讼的相关内容。
【杨】听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将虚假诉讼列为重点监督范围。
【曹】是的,今天之所以和大家分享这个罪名,是因为近年来虚假诉讼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这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司法秩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将虚假诉讼行为列为重点监督范围。
什么是虚假诉讼
【杨】什么是虚假诉讼?
【曹】虚假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恶意串通,以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为手段,通过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虚构法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利用人民法院的裁判权或执行权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但又不等同于恶意诉讼和冒名诉讼。
法律是如何规定虚假诉讼的
【杨】我一直认为虚假诉讼只是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本不构成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
【曹】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行为入刑,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入罪标准及刑罚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增加了虚假诉讼罪。
【杨】那么《民事诉讼法》是否对虚假诉讼有所规定呢?又是如何规定的?
【曹】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112条、第113条增加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情形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也从立法上正式明确了虚假诉讼的内涵和外延。
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有 哪些
【杨】民事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曹】(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三)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四)客观方面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说简单点就是: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其次,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最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杨】检察院对虚假诉讼案件是如何监督的?
【曹】人民检察院对确有证据证实因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存在参与虚假诉讼情节轻微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虚假诉讼有什么社会危害
【杨】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又是什么呢?
【曹】虚假诉讼的危害性(一)侵犯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抽逃或保护自身财产,必然会侵害真实债权人的利益。例如某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与他人串通虚构借贷事实,他人诉讼并申请保全丈夫房产,执行中他人申请拍卖了房产,期间妻子得知此事,通过公安机关介入才追回房产拍卖款,如最终房产被拍卖,对权利人妻子的财产损害将会很难挽回。
(二)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审判执行秩序。在法院执行案件中,不可避免存在虚假诉讼案件,被执行人往往是有固定工资收入或其他财产的人员,通过诉讼保护自身财产。这一诉讼过程严重浪费了诉讼资源,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案件金额大、执行周期长,在大量应执行案件未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还必须拿出大量精力对这些案件进行冻结、扣划、付款,扰乱整个审判执行秩序。
(三)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民事案件中,被告不是积极协调如何归还借款,而是想方设法摆脱责任,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虚假诉讼保全自身财产,法院因而成为其利用的工具,矛盾也很有可能因此转移到法院上来。该情形下不但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四)容易造成社会矛盾激化。例如在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原在某单位上班,因欠款被申请人冻结了银行工资账户,被执行人遂停职出走,工作人员一直对该账户进行续封。后被执行人重新上班,工作人员到单位核对时发现,其收入已被其他案件在单位财务上查封。申请人称后案系虚假诉讼,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矛盾激化,双方都向法院要说法。法院耗费大量精力接待、处置该案,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却又无能为力。
【杨】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曹】容易高发虚假诉讼的案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间借贷案件;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7.其他可疑的案件。在其中最为普遍的是因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导致的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
【杨】现代社会离婚比较普遍,而离婚又不可避免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曹】是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证据一般为借条或者欠条,行为人最容易伪造。因此人们一旦遇到离婚诉讼或遭遇离婚可能时,为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分得更多的财产,往往首选与亲戚好友进行同谋以民间借贷为由进行虚假诉讼。此外比较普遍的还有因涉及房产拆迁安置导致的分家析产、房屋确权等纠纷,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离婚诉讼中的虚假诉讼
【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哪些虚假诉讼案例,给听众朋友们讲讲吧。
【曹】好的,来看看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案例及危害性。2016年4月,张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正在打离婚官司,因财产分割问题争得不可开交。张某便请朋友贺某帮忙,由张某向贺某出具一张186万元的借条及相应的收条,再由贺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将财产转移,双方伪造了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取款记录作为辅助证据,还通过微信等串通案件细节。随后贺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18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李某最终没能分割到财产。李某觉得事出蹊跷,便私下开始调查,无意间发现张某和贺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该案。张某、贺某迫于压力向检察机关承认了虚构债务、虚假诉讼的事实,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最终,张某和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
【杨】前面讲到虚假诉讼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曹】是的,实践中的这类案件五花八门,讲一个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周某与王某之间是没有借贷关系的,但是周某可以模仿他人笔迹,并且模仿出来的效果非常真实,连对方本人都无法辨认真伪。所以周某就模仿了王某的笔迹,写了一份欠条。欠条明确表示王某向周某借了1万元。周某就是凭借这一虚假的欠条去法院起诉的,并且最终还获得了胜诉。王某当然是不服的,然后申请上诉。终于在二审的时候,发现周某的欠条是假的,涉及到虚假诉讼的问题。最后法院就把该案件的相关材料移交给当地公安局。
房产纠纷中的虚假诉讼
【杨】房产权属问题也是听众朋友们比较关注的问题,可以给我们讲讲具体案例吗?
【曹】好的,接下来就给听众朋友们讲一个关于房产权属问题的案例。吴先生转让其在某地的住房一套给张女士,因张女士作为购房人不符合当地市政府限购政策的规定,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委托房屋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王某从房屋中介公司承接了一批包含张女士所购二手房的房屋过户业务后,与他人串通,分别以原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并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为目的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案。
企业破产和改制中的虚假诉讼
【杨】还有一个问题,企业破产和改制的虚假诉讼是怎么回事?
【曹】企业破产和改制的虚假诉讼是以特定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类:1、以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以改制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这两类案件中,涉及众多当事人(相当一部分为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包括工资、社保、赔偿金等,而企业可供执行的财产往往不足,因此部分企业通过虚假诉讼的方法转移财产,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企业责任。
【杨】可以讲讲具体案例吗?
【曹】可以,举一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例:
某实验集团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950万余元的动迁补偿款尚未发放,但对外尚有1400万余元的债务未执行。为防止动迁补偿款被用于偿还债务,该公司副总经理梁某虚构拖欠劳动报酬事实,为自己和张某等10人分别出具了10张工资欠条,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10份民事调解书,错误确认该公司欠梁某、张某等10名原告工资总计510万元。严重损害了该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认定中的虚假诉讼
【杨】商标认定中也会存在虚假诉讼?
【曹】是的,当然存在,比如说驰名商标认定案件。部分企业通过正常驰名商标申报不能获得认定或者缺少充裕的认定时间,因此故意制造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以达到通过法院判决确认驰名商标的目的。例如:徐某找到某法院院长及承办法官,请求帮忙办理一批虚假商标侵权案件。涉案法官收取好处费后,在没有见到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事实,并在判决书中认定涉案公司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涉案30余万元依据虚假判决,获得当地政府驰名商标奖励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
不过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类案件布置了专项工作任务,要求有关省份检察院加大力度,重点打击,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文件和司法解释,规范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行为,自此,此类虚假诉讼案件大幅度下降。然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且此类案件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仍然不能忽视。
虚假诉讼为什么会高发
【杨】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虚假诉讼案?
【曹】现在,虚假诉讼案件确实越来越多。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首先,恶意诉讼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在民事诉讼中难度较大,需要大量提供假证据,使法官足以相信恶意诉讼的事实才能实现。而虚假诉讼,只要双方当事人串通好,一个主张,一个自认,就没有争议,就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实现恶意诉讼的目的。其次,在民事诉讼中有较多当事人没有进行对抗、对质的机会,留出了能够被恶意利用的口子。例如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特别是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债权,不必起诉,申请支付令即可;甚至提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都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轻易就能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恶意。即使是调解书,只要双方当事人起诉、应诉,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获得,从而取得强制执行效力。有这样的诸多空间可以利用,虚假诉讼当然不会少见。再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法官的工作量越来越大,稍不留神,就会被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钻空子。
【杨】实际办案中我们第四检察部对这类案件又是如何办理的呢?
【曹】我们第四检察部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依据陕西省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指南(试行)。首先从线索来源上。自行发现或收集线索。1、加强与控申部门的协助配合,发挥群众来信来访的主渠道作用;2、强化内部协作,注重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摸排线索;3、坚持一案多查、以案找案。注重从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4、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智能发现线索。然后对案件线索进行管理,初步审查、立案、调查核实、审查处理。经审查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或移送相关线索后依法予以跟进监督。
【杨】那么检察机关有哪些监督方式?
【曹】检察机关依法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移送犯罪线索,进行法律监督。
【杨】关于虚假诉讼,我们的检察官还有什么需要提醒公众注意的?
【曹】希望广大听众朋友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就成立本罪;二是无论行为人实施行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举例说,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这种行为也符合本罪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三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仅是指严重侵害到他人的财产权,也包括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如导致他们丧失财产、婚姻关系破裂、丧失收养他人或被他人收养的权利、监护他人或者被他人监护的权利、继承财产或被继承财产的权利等。
我们如何防范虚假诉讼
【杨】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有什么对策建议。
【曹】防范和打击非法诉讼一是要充分认识虚假诉讼的严重危害性。二是要多管齐下,从源头治理,加强防范。从立案阶段、审判阶段开始,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三是坚决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依规依法对虚假诉讼者追究责任,提高法律和司法的震慑作用,让那些打着虚假诉讼小算盘的人自食苦果,“搬起石头砸自己脚”。此外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完善诚信体系;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完善现行民事调解制度。让虚假诉讼者“无路可逃”。
【杨】我相信听众朋友们一定和我一样了解了如何对“虚假诉讼”监督,非常感谢今天的分享,让我们对“虚假诉讼监督”有了全新的认知和了解。
【曹】主持人,这也是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如果遇到了虚假诉讼可以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检察监督,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将把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融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从而更好维护司法公正权威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杨】再次感谢曹慧的分享!
本期重点
公众了解虚假诉讼以后,应该如何防范虚假诉讼?
(来源: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