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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6-27

为适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建议的新功能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不断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1.完善检察建议制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近年来,检察建议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赋予了检察建议新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以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为导向,在检察建议性质、制发原则、类型、适用范围、调查核实权限、制发程序、督促落实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工作,强化领导,专题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高检察建议精准度和质效,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二、更新理念,积极拓展监督职能  

  

  2.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正确认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目标上的共同性,善于从被监督者的立场和角度思考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赢得被监督者的认同,促进和帮助被监督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共同履行好法定职责,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强化检察建议也是办案的理念。引导干警在办案中严格标准、正确适用法律,不断丰富检察建议的内涵,促进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有序拓展。持续改变重诉讼中的检察建议、轻非诉性的检察建议,重刚性监督、轻柔性监督倾向。非诉性的检察建议适用于法律监督的不同领域,在预防违法犯罪和推进社会治理方面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作用。要积极拓展非诉案件中的检察建议,如行政执法、社会治理中检察建议的监督职能,使其成为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注重质量,全面提升检察建议工作水平  

  

  4.切实遵守检察建议的制发原则。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司法办案活动,依据事实和法律,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针对被建议单位在依法履职、制度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5.严格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进行法律监督的情形,才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对于刑事诉讼中发生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违法、执法活动违法问题,应依法向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违法犯罪隐患等情形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对刑事个案办理中具体违法行为,应当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6.着力提高检察建议的精准度。检察建议要阐明事实和依据,做到事实清楚,指出问题精准,提出的建议应当明确具体、于法有据,操作性强。检察建议要同时注重对类案的监督,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针对司法办案、社会治理中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总结分析,通过向某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促成相关部门或领域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力争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四、完善制度,不断规范和改进检察建议工作  

  

  7.健全机制,促进检察建议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检察建议必须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积极发挥现代科技在检察建议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检察建议的登记备案和统计制度,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检察建议实行统一管理、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8.多管齐下,提高检察建议质量。通过专业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考核评比等多种方式,在提高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能力的同时,不断提升制发检察建议的能力。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建议书的制作要求及审核程序制发检察建议书,确保检察建议规范合法,论证严谨、说理充分、切实可行。对于疑难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领域专家咨询或者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确保检察建议的专业性。  

  

  9.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各级检察院要将检察建议作为业务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考核措施和激励办法。坚持月通报、季分析、半年综合报告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检察建议文书抽查,每半年对下级院及各部门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检察建议文书质量、被建议单位的回复采纳情况以及取得的实际效果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点。将制发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对于在检察建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多措并举,强化监督落实  

  

  10.不断创新检察建议送达方式。除传统的书面送达外,结合工作实际,可积极探索公告送达、宣告送达等送达方式。公开宣告送达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见证和监督,提升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接受和重视程度。  

  

  11.建立抄送制度。对一些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事项,在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地区、行业管理制度上具普遍性的问题,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涉及违纪违法追责的,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12.积极帮助和支持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要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联系,通过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系会议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检察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以及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助被建议单位完善整改措施,确保检察建议得到落实。  

  

  13.加强对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与回头看。对于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其中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14.建立常态化工作协作机制。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各层面和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协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向同级人大汇报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将检察建议的发送、被建议单位的回复落实情况向人大备案,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建立完善各级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加强线索移送、协查配合、调查问责、联席会议等方面沟通协调,强化监督落实。  

  

  15.加强调研指导与宣传。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如何创新检察建议形式、强化工作规范、提升质量与效果等方面,深入开展调研,提出解决对策和思考。加强对下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同时,要注重发现、培育和宣传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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